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 月15 日至9 月15 日。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 月至10 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时间
1.除部分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 月份开始评审,12 月31 日前完成。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各专业组评审工作请于11 月下旬前完成,并于11 月30 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4 号)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4.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要做好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的全面总结,12 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厅。
5.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1998 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 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2 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 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 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方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 号)。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 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 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 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 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 年、2014 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要求
1.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时间截止8 月31 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2.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三、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 号),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减少计划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各种各类与职称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没有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可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各地、各单位要重视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更好地支持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2.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 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4.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 号),人社部发〔2011〕90 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 号)、粤人发〔2007〕197 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5.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1 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6.对个别专业的职称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7.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8.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 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9.自今年起,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库组建及调整
1.评委会组建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 号)有关规定执行。
2.组建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除广州、深圳外)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组建广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正高级审计师评审试点。
3.调整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设置。组建广东省医药专业、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和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余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仍由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调整为省科学院人事处。
(二)评委库管理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 号)和粤人发〔2007〕197 号文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各评审会应按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 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 号)和相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要创新评价方式、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 号)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 号)等规定,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16〕44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
2.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的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工作由学校自行负责,审核确认结果报我厅备案。其余省直高评委会评审结果由我厅负责审核确认,通过人员名单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3.省直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各评审会自行审核确认,并打印、发放相应职称证书。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结束的1 个月内,向我厅报送评审结果备案和申领证书的相关材料。我厅将视评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4.2017 年1 月1 日起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16版)。原2010 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不需进行换证。5.2016 年1 月1 日后发放证书的相关信息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查询,此前年份的证书信息查询将逐步向单位和个人开放。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审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八、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