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关系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当公开,是信息公开立法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从世界已有的信息公开立法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基本界定是:以公开为原则,以法定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1.不予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主动公开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第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3.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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