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 导语】©文档大全网高考频道整理了,关于山西省户籍在外省普通高中就读和具有外省户籍在山西普通高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下面来看看具体事宜吧!
登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时,请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学籍所在省(市、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
2。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出具的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即毕业鉴定,50字之内反映学生在校表现);
3。学生本人户口页;
4。学生本人身份证。
二、具有外省(市、区)户籍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2019年应届毕业生,需回户籍所在省(市、区)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的,由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出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统考科目成绩证明,届时请提供如下材料:
1。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出具的学生回户籍所在省(市、区)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书面证明材料;
2。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出具的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即毕业鉴定,反映学生在校表现);
3。学生本人身份证。
地点: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中考处(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集阜北街9号)
联系电话:0351—4862619。
附: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3-11-22
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各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公室):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基〔2012〕4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省户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从2014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具有正式学籍者,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并符合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参加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可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报考,报考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随迁子女在山西参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考生网上下载)。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
3。随迁子女在山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省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随迁子女在山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留存)。
三、资格审查
根据《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教基〔2012〕43号)文件精神,有关县(市、区)教育、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核考生资格工作机制,健全考生资格的多级公示制度,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
(一)考生要如实填写《随迁子女在山西参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二)市、县教育部门要协调市、县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考生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信息真实可信。
(三)加强公示制度。对考生资格的审查结果,严格执行将考生信息在班级、学校和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公示的三级公示制度,坚决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以及其它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公开。
四、责任追究
(一)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随迁子女在山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为考生及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等。
4。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6。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考生报名、考试实施等组织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情况和社保信息。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学生。
3。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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