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2016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国法的渊源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国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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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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