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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登记
1.双方共同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单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3.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撤回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二)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纵向共享)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横向共通)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程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