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年卷三: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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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相同。
  2.措施——与反倾销类似。不同点如下:
  (1)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分别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修改价格。
  (2)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3)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注意以下几点:
  (1)反补贴税只能对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违反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2)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对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3)下列三种情形并存,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①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②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③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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