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
【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 ->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 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 ->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 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 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重点】有效信用证(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1.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 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在第7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 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可同时转让多人(分给多人)*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 行可以释放单据(即,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11步),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核心内容:在银行 (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UCP600(2007年7 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 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 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 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对受益人来讲,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受益人申请,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 转让”字样,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
外贸管制、WTO外贸 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两反针对不公平 贸易行为)。*两反要实质损害、威胁、阻碍,保障措施要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保障措施没有解除。*可以同时双反。外贸管制-倾销*倾销的认定过程: 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价格低->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重点、没考过】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 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构成价*初裁认为倾销三要件成立,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反倾销税由进口商缴纳。*贸易救济措施 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外贸管制-反补贴*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直接、间接都可);接受者获得利益。*C、反补贴措 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外贸管制-保障措施*【重点、没考过】保障措施:A、条件:进口数量增加-> 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最长不超过10年。WTO-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A、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B、15年(2016年过期)非市场经济——其他成员可以针对 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一般是印度、巴西、新加坡、韩国)确定正常价值;*C、12年(2013年过期)特定产品保障措施——其他成员可以 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一般保障措施有非歧视性,特保有歧视性),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WTO原则:1.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等于外国人) 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WTO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关税同盟(对外一个关税,对内无关税)(欧盟);自由贸易区(对外独立关税,对内无关税)(美加 墨)。*【重点】争类端型: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 受损或丧失;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重点】争端解决机制走通程序: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专家组审理(非常设)[上诉机构审理(常 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报告的通过(适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裁定的执行和监督-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逐步升级的报复)* 逐级报复: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跨领域报复(服务、知识产权等多领域)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国民待遇原则,用反垄 断、反不正当知识解题。*A、要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的投资措施。*B、要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 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WTO-《服务贸易总协定》*【重点,没考过】考法:1.区别(a)(b)(c)(d);*调整四种服务贸易: (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如,跨国远程教育)(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出国留学)(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d) 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菲佣)*B、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给予其他成员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个别 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要求我国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无效)包含下列限制性商业条 款:①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搭售)②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 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为无效专利付费)③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限制改 进)④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限制类似竞争性技术的获得)⑤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 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⑥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限制生产、销售)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 品的出口渠道。(限制出口)国际投资【重点】*海外国际投资保证制度(个别发达国家设立),只保政治风险,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境外投资设立,资本输出国设 立。*政治风险、主要承保险别包括:1.外汇禁、拖延兑险、2.财产征用险、3.战争内乱或周边内乱险、4.政府违约险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银行 设立),但只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同样只保政治风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重点】:(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①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 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公法主 体Vs私法主体但法人主体要双方同意);②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③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 心管辖的书面文件。(类似仲裁协议,事前事后同意都可)(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1.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排斥外交保护等其他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 有权要求争端对方2.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3.裁决具有终局性。
国际金融法【重点】IMF【重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A普通提款权a向成 员国政府发放b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c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份额成正比。B特别提款权a本来作用:成员国向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b衍生作 用:国际储备;政府间结算;常用的计价与定值单位c实质:账面资产(非实体货币)*【重点】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出 具的独立、连带保证;见违约证明付钱,不实质审查);(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3)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国际税 法【非重点】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住一年以上)的境内外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 得、财产所得)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重点】: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 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我国民境外收入境外交税抵免国内税)、扣除制和减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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