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移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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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 导语】什么是美国职业移民? 所谓“职业移民”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 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资格,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以雇佣为基准的职业移民一共有五个优先类别:EB1, EB2, EB3, EB4, EB5, EB5。下面就跟©文档大全网一起来看看美国职业移民条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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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职业移民条件


  EB-1职业移民又分为三种:EB-1A,EB-1B,EB-1C.


  1.EB-1A


  指杰出人才,如果你本身得到了国际大奖,就拿体育来讲,你拿到了奥林匹克奖,或者拿到了奥运会某项比赛的冠军,你就拿到绿卡了,这是EB-1A;如果是科学人才,拿到了诺贝尔奖,再就是商业方面的,有杰出贡献、着作的,这几类人才都可以用EB-1A的方式来办理移民。


  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 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2.EB-1B


  这是教学方面的,如果要去美国大学从事研究工作,教学方面的专业,美国大学愿意给你一个长期的教学(机会),或者你是博士后研究的工作,拿到博士了,在美国的学校、学术界从事高深的研究工作,这样就是所谓的E-B1B类。


  要求:


  a.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b.至少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在某一科学或学术领域获得国际性认可,有一定的个人成就国际性知名度;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3.EB-1C


  跨国公司,把国际公司的内部人员调动过去,过去三年中有一年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级行政主管或经理职务,有了相应的业务需要,把他从中国公司调到美国公司上班,这就属于EB-1C类。


  要求:


  a.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b.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c.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2.美国职业移民众多EB类别对比


  第一轮:对比优先级


  EB,即Employment-Based的缩写,指以雇佣为基本的职业移民,数字1到5表明了不同类别的优先级别。


  第一优先EB-1包括三小类: EB-1A特殊人才,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EB-1C跨国公司高级管理或行政管理人员。第一优先的特点是不需要证明劳工短缺,移民配额充裕。


  第二优先EB-2包括两小类:非常规的国家利益豁免(NIW)和常规的EB-2劳工证PERM。 NIW不需要工作,不需要证明劳工短缺,不需要雇主支持。常规的EB-2,雇主要证明劳工短缺。雇主所的工作应该至少要求硕士以上学历,或者本科加上五年的工作经历。


  第三优先EB-3包括两小类:申请绿卡的工作岗位要求本科或至少两年的技能经验的归为一小类。不要求学历技能的,归为另外一小类。


  第四优先EB-4:宗教人士签证。这要求有教会组织出面。受益人应该服务于教会的事工。


  第五优先EB-5:投资移民。满足三个条件:1、投资一百万美元或五十万美元到美国一个商业实体; 2、创造或增加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工人;3、投资的资金要证明合法来源。


  美国EB-1A杰出人才胜,EB-1A作为第一优先级别,是美国移民局欢迎的移民类别。只需要申请人在领域内属于行业精英,即可递交申请。


  第二轮:对比排期


  雇佣为基础的移民种类都有固定的配额。供不应求的时候就会出现排期。


  EB-1:全球范围内没有排期。


  EB-2:对中国和印度出生的人有严重的排期,但对其它国家出生的人来说没有排期。


  EB-3:排期时间较长,需要等待4年左右


  EB-4:全球范围内没有排期


  EB-5:排期等待在两年左右。


  EB-1与EB-4平:除了EB-4宗教类移民可以与EB-1A抗衡,其他类别,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


  第三轮:对比劳工短缺证明


  雇佣职业移民申请,通常要基于一份工作,因此部分类别需要证明该职位在美国境内劳工短缺后,才可进入申请程序。


  EB-1和EB-2的NIW:由于法律认定这些成就大能量大的人对美国就业市场总体是有益的,不会有负面冲击,所以就免除证明劳工短缺的要求。对于一些用人短缺的行业,如护士或者大学教授,移民法更有简易程序安排。


  EB-2和EB-3:当相关的工作岗位牵涉到一般美国工人利益时,出于优先保护美国工人就业机会的考虑,雇主要证明劳工短缺。雇主要登广告,尽力找美国人。只有找不到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国工人的前提下,才可以找一个外国工人。如果能能找到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国工人,哪怕外国人更优秀,也不能用外国人。


  EB-4:宗教人士移民,从事的是神的事功,人所需要,所以法律网开一面,不需要证明劳工短缺。


  EB-5:投资者,来美国是要创造就业的,不是抢饭碗的,所以,不需要证明劳工短缺。


  EB-1A与EB-2的NIW平:在其他类别的申请人还在想办法证明劳工短缺的时候,EB-1A的申请人已经手拿绿卡,在美国逍遥自在了。


  第四轮:对比申请主体


  EB类虽然基于“雇佣”,但并不是每一份申请都需要由雇主代劳。


  EB-1B,EB-1C, EB-2-PERM,EB-3和EB-4:基于一份工作,必须由美国雇主作为主体出面提交移民申请,雇员只是受益人


  EB-1A和EB-2的NIW:不需要雇主出面,不需要证明劳工短缺,仅凭受益人本身的成就可以提出申请。


  EB-5:凭自己的投资出面申请,投资者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


  EB-1A和EB-2的NIW平: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上,那才叫靠谱!心里才踏实~


  对比结果


  EB-1A杰出人才,完美解决美国移民的一切问题,只要申请人有才,坐拥一切移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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