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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程序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只要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不在明确列举的“不受理案件”范围内的,即可诉。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3.上诉期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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