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资金来源指导。美国移民投资人必须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然而,什么是可接受的EB-5资金来源呢?美国条款规定的比较笼统和概括,下面就来详细归纳下。
美国投资移民资金来源指导
【美国投资移民资金来源指导--应注意保留普遍认可的商业合理性文件】
如果资产是在提交申请的7年以前获得的,那么不论是不是法律,这项“7年规则”给投资人提供了一道要求文件证明资金来源的马奇诺防线。即使不遵守这一规则,其逻辑仍然可以被投资人用于论证,要求提供很久以前的证明文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文件可能不会被正常的商业程序所保留。依此类推。比如,IRS(美国国税局)建议,如果没有欺诈或提交失败的情况,就没有必要无限期保留回执和记录。而且条例只表达了提供5年内的回执。投资人可以利用这项条款回击补件通知,或自信地提出包含此类文件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美国投资移民资金来源指导--记住,只有资金来源需用文件证明,而不是投资人的全部净资产】
根据此条例,投资人不需要证明全部净资产的合法性,只需要证明EB-5资金来源(或以及行政管理费)。但这一点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资产清算以后会引发一些棘手的问题,例如房产被出售或抵押。USCIS已经大量采用严格的方法要求投资人证明其有能力购买清算后作为EB-5资金的资产。而且,USCIS通常会要求投资人证明购买之后,其收入或资产在当时能够充分维持生计。
虽然清算交易文件有可能是近期的,但与购买文件同时期的文件有可能已经被丢弃了。8 C.F.R. 103.2(b)(2)(i) 指导称“如果被要求的文件,...不存在或无法获得,申请人或申诉人必须对此进行证明,并提交与之相关的辅助证据...”因此,如果随着时间推移的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记录,通过有效和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很重要,如银行、房产登记实体和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
【美国投资移民资金来源指导--充分利用个人陈述和第三方陈述】
很少有投资人的案例是完美或非常透明的。USCIS主张律师的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投资人自身应该提交个人陈述,说明由于时间的原因造成的证据“缺失”。
当然,USCIS有时会认为这种缺失是对投资人自身有利的。因为第三方陈述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证明。当第三方陈述来自与申请人或交易不相关的个人,而且这个人从表面上看跟投资人I-526申请被通过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时,这种第三方陈述是最有说服力的。
最后,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应该提醒USCIS,案例的成立与否,不应该基于是否包含所有要求的特定文件,而应该基于证据的优势。换句话说,仅仅因为投资人不能满足补件通知的每一个特定要求,并不意味着投资人不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