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家庭移民美国常见方式
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三种常见选择
一般来说,目前还在中国的家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以雇佣关系或投资为基础的移民方式:
●直接投资移民(DirectEB-5)
●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Regional-CenterEB-5)
●EB-1C:跨国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ExecutivesorManagers)
1.直接投资移民
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
虽然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直接的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和间接的方式(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大部分的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选择直接移民方式的投资*多是自己经营和管理企业。
2.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一般来说,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L-1Ato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
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
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的优势如下:
●申请人不需要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法律没有规定投资的最低额度
●目前还没有必要等移民配额
●所获得的绿卡为永久绿卡
●不需要雇用固定数额的员工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请结果很难预测。
●移民局的严格审查:移民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状况以及申请人作为管理人员的职权范畴。这种提供材料的过程非常繁琐,也带来很多的律师费用。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笔者的了解,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与大家的理解相反,通过EB-1C申请绿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万美元。这并不是一个省钱的拿绿卡的方式。恰恰相反,通过EB-1C花的钱一般不仅不少于50万美元,而且非常费时间和精力。这不是一条又省钱又省事的办绿卡的途径,而是一条又花钱又费心又曲折的办绿卡的途径。
在投资人对于企业的控制和管理上,与EB-5区域中心项目相比,EB-1C有以下明显的不同之处。即EB-5区域中心的投资人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虽然对企业有着制定政策权,但并不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这是与EB-1C的最主要的区别。
在这一点上,EB-1C和EB-5直接投资移民比较相像,即投资人自己控制资金和管理企业,尽管在某些情况下,EB-5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点像EB-5区域中心的移民,投资人不直接参加日常管理。
资本和投资两大关键概念定义
资本定义:
投资移民中讨论的资本(capital)并不意味着现金(cash),而是宽泛地指代投资人可以提供的创造商业价值的资本,其中不仅包含申请人持有的合法的现金、设备、库存、现金等价物、投资人所有的抵押资产以及其他有形资本,甚至还包括申请人拥有的许诺在未来两年内可以支付的资本。
这些资产应该按照美国公平市场价值、按美金进行计算,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可以证明TA是这些资产的合法拥有者,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非法资产将不能作为用于投资移民的资本计算在内,所以投资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证实自己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到所有的投资移民资本,移民局的书面文件指明这些证明包括:(以下内容无需提供全部,只要根据投资人资金来源实际情况酌情提供即可)
资金来源证明
外国商业注册记录
过去五年中在美国之外地区所持有的企业、个人退税记录
过去十五年间在美国之外在任何国家、地区获取的与投资人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庭文件
投资定义:
投资移民中的投资(Invest):投资意味着投资人提供资本来美国投资,不可以通过资金投资这个商业实体换回债券、债务以及其他各种保障性回报方式。移民局在各种指导文件中强调,投资移民是一个有风险性的投资行为,投资人必须实际愿意承担投资风险投入所需资本。法律条文或移民局的指导意见里不会对风险程度进行界定。
什么样的资金来源可用于投资移民?
在投资移民过程中,是否能够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和积累过程和资金转移路径的合法性都是最终是否能取得临时绿卡的关键因素。移民局并未对资金来源种类进行限制,但不管申请人有多少种获得投资移民资金的来源,每一个来源必须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性。
常见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包括:
投资移民申请人自身的收入,例如工资酬劳、奖金等;
投资移民申请人的投资收益,例如房地产买卖收益、股票交易收益、公司运营盈利分红等;
以资产抵押借贷获得的贷款,例如通过抵押房产向银行获得的借贷资金,或企业主用股东权益做抵押从自己的公司借款;
他人给予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例如遗产继承、赠予等。
不常见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包括:
彩票中奖;
政府或第三方公司赔偿
诉讼中的赔偿
移民局做投资移民资料审查并不是要掘地三尺审查申请人祖孙三代,申请人只需集中精力合理证明用于投资移民的这笔资金是合法来源即可,无需提供所有个人资产的来源证明。
对资金数额的要求
按照现行美国投资移民的相关规定,申请移民的投资人需要投入至少100万美金在美国境内的新建、重组或扩张的商业项目上,并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其他具有合法工作身份且正在办理移民的申请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全职员工需要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
在投资金额方面,的例外是投资在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地处符合标准目标就业区的投资移民项目投资金额可降低至50万美金。
移民局规定,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情况下进行组合投资,只要总金额满足投资要求,且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即可。
那么怎样才满足组合投资要求呢?举个例子,如果一位投资移民申请人选择的项目并非在目标就业区,那么TA将拿出至少100万美金的投资金额。100万美金需投资在同一商业实体后,可再将资金分别投入到这一商业实体的下属两个商业项目中,但上述商业实体需全资拥有这两个商业项目,并且满足两个项目累计直接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的要求。如果不是区域中心,只是简单地投资在不隶属于同一公司的不同的商业项目上,即使投资累计达到要求金额、创造了足够的就业岗位,依然不符合投资移民要求。
目标就业区的考核标准
上文已经提及,如果在符合标准的目标就业区投资,原本100万美金的投资金额可降低至50万美金,那么目标就业区如何定义呢?
以下满足目标就业区的两种情况,两者取其一即可:
地处偏远地区,在大都市统计区(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之外的地区或者人口少于2万的城镇;
高失业率地区,即失业率至少高于美国平均水平150%的地区。(因为高失业率地区计算方式相对灵活,目前很多TEA满足第二种情况)。
之所以制定这样的优惠政策,也是为了可以为这些地处偏远的、高失业率地区带来投资、新建商业项目、刺激地方经济增长、创造就业,这也就意味着这个商业项目主要的运营范围不能离开该目标就业区。如果该商业项目在多地运营,那么投资移民申请人就必须证明在目标就业区运营的业务范围是整个商业项目最重要的环节、和创造就业联系最为紧密。
目标就业区可按照地理、或行政区域进行划分,证明以下其中一点即可:
证明该区域是在大都市统计区之外、或人口少于2万的城镇
证明该区域失业率至少高于美国平均水平的150%
由该地区州政府出具的书面文件,可证明该地区虽然地处大都市统计区之内但在它自己的范围内具有高于美国平均失业水平的150%
投资移民规定州级政府有权利根据地理、或行政区域划分规定目标就业区,即使该区域并未满足“大都市统计区之外、或人口少于2万”,只要证明该区域已达高失业率标准即可。州政府在指定目标就业区之前,需正式通知移民局该州内的部门、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可提供证明该地区的高失业率,并由相关机构致信移民局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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