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生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严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
(二)就近免试原则。区教委结合教育资源实际,统筹划定学校招生区域,凡南岸户籍适龄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小学入学满足“户籍、居住地和房屋产权相一致”的“三对口”原则。即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登记地与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一致,且均属于划片对口学校招生范围。南岸户籍适龄儿童在我区小学毕业后,结合对口初中的位数,采取对口直升、派位到校(对个别无对口小学的中学)等方式升入初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借助政府和区教委的网络平台,及时对招生办法、入学材料、录取顺序、学校学位、咨询电话等进行公示,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
二、招生工作小组
区教委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南岸区招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经过前期调研,正在完善今年具体的招生办法。
三、温馨提示
1.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南岸户籍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手续。
(1)需提交材料
①适龄儿童和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公房为房屋使用证);
③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录取顺序
①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含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的情况。
②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居住于学校招生区域内。
③适龄儿童户籍从出生之日起就一直跟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上,户籍所房产属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父母一直无产权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于学校招生区域内。
④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我区,但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随迁子女须符合其法定监护人在南岸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务工),且在南岸有合法稳定住房(含租住)的入学条件。我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点接受学校将根据《南岸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积分安置暂行办法》(详见南岸区政府网)进行积分排位,按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点接收学校如有学位可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但须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剩余学位数并经区教委批准后,方可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1)需提交材料
①申请就学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
③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购房证件或在我区居住的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租赁房屋产权证(公房为房屋使用证)和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④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务工证明(含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和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
⑤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
⑥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转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3.公租房项目业主子女入学
配住公租房项目的业主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区教委将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1)需提交材料
①申请就学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申请的公租房项目的配租合同或入住确认书;
③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务工证明(含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劳动合同、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和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
④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
⑤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转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2)录取顺序
①南岸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属于同一户口簿,且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共同承租人的;
②因特殊原因,南岸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属于同一户口簿,但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共同承租人的;
③南岸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属于同一户口簿,但仅有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承租人的;
④因特殊原因,南岸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属于同一户口簿,但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承租人的;
⑤非南岸市内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属于同一户口簿,且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共同承租人的;
⑥非南岸市内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属于同一户口簿,但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承租人的;
⑦市外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属于同一户口簿,且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共同承租人的;
⑧市外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属于同一户口簿,但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承租人的。
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学校申请就学,区教委指导相应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配租合同、招生学校学位数等审核材料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4.残疾儿童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聋哑、智障、严重残疾儿童入学可推迟到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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