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
录取新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决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不断提升招生服务水平。
第三条 我省对省内学校和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学校(专业)艺术类本科、专科招生按“多类兼报,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原则;体育类本科、专科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原则,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供学校审录。即:考生可同时填报多所学校的多类专业或同一学校的多类专业,投档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化与专业成绩均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根据考生的成绩位次和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判断考生能拟投档到哪一所志愿学校的哪类专业(判断条件为该志愿学校计划未满额或考生投档成绩高于已拟投该志愿学校的考生中的最低投档成绩),对所有考生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完成后,再将拟投档中投出的考生正式投档到相应的志愿学校供学校审录。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各科成绩及专业总分均保留2位小数,录取时编导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保留2位小数的专业总分成绩排序(专业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确定考生位次);其他艺术体育类专业按保留2位小数的专业总分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确定考生位次。若学校对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有相关要求,可在报我省审核备案后,在招生章程中对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提出高于省控线的要求作为投档条件向社会公布。
在艺术体育类本科、专科平行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及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学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学校进行模拟投档(学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当所有学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执行计划数1:1比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计划公开向符合条件的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征集志愿时也按平行志愿模式按1:1投档供学校审录。
省属院校艺术体育类免费师范第一志愿的调档比例为120%,第二志愿及征集志愿按1:1投档供学校审录。
单独举行专业考试的学校(专业),采取“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其中,对于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的院校(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且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全部投档供学校审录。对于除以上学校之外的单独举行专业考试的学校,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考成绩达到我省同类专业同批次招生录取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且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全部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按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高校应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状况等,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五条 录取工作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体育类本科批、艺术类本科第二批、艺术类专科批、体育类专科批进行,实行网上录取。录取期间,普通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录取前,学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后的监督管理。录取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我省今年的艺体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办法。招生人员未经培训的,不得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艺术、体育类专业凡对考生文化总分、单科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学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录取时不得变更。
4.高校录取新生,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择优录取,公正选才。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考生的各志愿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录取最低分以上的,学校均应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考生,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退档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表),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5.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拟录取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个别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招生计划数、录取规则及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录取本科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其划定的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同科类本科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的专科专业及其他省外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同层次、同类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的精神,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对上述本科专业的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7.艺术类本科提前批中计划未到四川的学校须于7月6日12:00前将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录取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各专业录取新生最低录取分等文件及拟录取的考生名单传真至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同时,招生学校应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把招生计划调转到四川省。
8.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凡是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以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处理。
9.新生入校后,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生源情况及各高校在川招生的各类专业计划划定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本、专科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各批次各类专业的文化统一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除外)。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录取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4.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考生体检卡》等图像信息以及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如高考成绩、艺术、体育专业单项考试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等信息。
5.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志愿中填报了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学校招办。
6.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来源计划核定各学校在川招生的各类艺体类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提请学校复议并及时纠正。
7.录取中和录取后,敦促学校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录取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艺体招生联络组,下设录取检查组、政策咨询组、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其职能如下:
1.录取检查组:负责与学校衔接;负责艺术、体育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前与学校进行生源信息交互,协商确定投档比例和计划调整;检查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学校的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
2.政策咨询组:负责各种材料的收发及管理;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
3.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负责与省外单考学校联系;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设立的其他工作组的职能见《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四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录取批次安排
艺术提前批,录取时间为7月5日至10日。
艺术本科第一批、体育本科批,录取时间为7月11日至22日。
艺术本科第二批,录取时间为7月23日至25日。
艺术、体育专科批,录取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3日。
第十条 录取工作流程
1.录取开始的前一天,学校上网办理录取登记、网络用户身份确认、网上核对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2.在录取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组根据录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不录取、校内调配专业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上传省教育考试院。若录检中发现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把档案返给学校重新处理。对完不成招生任务的学校,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按上述录取工作程序办理。
3.高等学校录取满额后,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相关招生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经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一条 考生误填报未参加专业考试或专业成绩未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其志愿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其志愿以各市(州)招考办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考生志愿信息库为准。
第十二条 对只填报了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院校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调到普通类招生系列;在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调到普通类招生系列,参加普通类相应批次的录取,执行普通类录取新生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仅因残疾原因而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因其它原因和差错而误录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换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普通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3)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4)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文考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高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高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的一项,不累加。
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九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为学校补投档案。
关于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的第二志愿及征集志愿的平行投档办法:
在符合基本投档条件的前提下(即政审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文化成绩达到学校提出的高于省控线的要求等),依据专业成绩排序确定考生的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专业(市州)],即予以投档。在对考生位次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依次排序:文化统考的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录取,招生政策办法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专科批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招生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规定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普通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三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学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办确认后,由县级招考办寄发学校),或由市、县招考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普通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应按我省关于普通高校专科层次补录工作的文件(另文下发)规定的时间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四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处理。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号)等文件精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在录取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违反招生纪律,以及今年在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中违反招生考试规定的学校,今年不得追加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将限制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二十八条 招生学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违规或降低标准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提出的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将记入其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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