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兴市2017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告中“无锡市”的区域界定问题
《公告》及《岗位简介表》中“无锡市”是“无锡大市”概念,即包含宜兴市、江阴市、无锡市及下属各区。
二、关于学历问题
1、报考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大、夜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2、双专科或双本科学历按专科或本科学历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该专业要求的岗位。
3、具有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均可报考:
①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②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③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的证明材料)。
4、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5、若报考人员学历为研究生的,网上报名时须将研究生及本科学历对应的专业分别填写清楚。
三、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是指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领取到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参加司法考试并通过的考试人员由各地级市司法局或司法考试办公室出具证明;在外省参加司法考试并通过的,由考生与当地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协商出具有关证明。
五、关于“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问题
1、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如岗位要求“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即指截止上述日期前需要参加工作满两周年。
2、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工作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如无劳动合同,按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起始时间算起或按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纳起始时间算起。
4、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均可视为工作经历。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灵活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6、应届毕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勤工助学、自主创业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六、关于“面向在宜兴市村(社区)服务满一个聘期及以上的大学生村官” 岗位的招聘对象问题
是指2014年(到今年8月服务期满三周年)及以前入职的江苏省、宜兴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且在宜兴市服务已满一个聘期(三周年)、考核合格,现仍在宜兴市村(社区)任职。资格复审时,须出具宜兴市委组织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关于专业填报问题
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所填专业应与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上专业名称一致,其余报考人员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一致。现场资格复审时,也以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上的专业名称为准。如不按上述要求填写,视为提供不实信息、资料,对报考人员,按本指南第十二条进行严肃处理。
本指南第二条中按第二学位专业报考人员所填专业应与其第二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一致。
八、关于专业审核问题
报考人员的专业分类参考《江苏省2017年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来进行界定审核。本次招聘的《岗位简介表》中“专业”要求栏内设置的若不是“某某类”,而是具体的专业名称,则报考人员毕业证书(或应届生的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上专业名称必须与该专业名称一致,否则视为报考人员专业不符合要求。同时,由于绝大多数岗位学历要求都为“本科及以上”以及目前高校开设的专业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对这些岗位的“专业”要求中设置的具体的专业名称不确保在本科段和研究生段都同时有与之完全相同的这个专业,若某“本科及以上”岗位设置的某个具体的专业名称在研究生段没有与之完全相同的专业名称,则不能将该岗位设置的专业名称视作为研究生段的“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也即不能以其下属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专业)”来报考该岗位)。
九、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聘中各环节均要使用,报考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号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
十、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十一、关于考察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单位、社会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均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7、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18、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从事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工作情形的。
十二、关于网上报名问题
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时必须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招聘信息,确保填报的本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报考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所报岗位的报考条件或要求,并按自身条件严格对照以确认是否可以报考。凡在报考过程中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被取消考试或录取聘用资格的,或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所报岗位的条件或要求、不符合招聘政策规定而被取消相关考试或录取聘用资格的,由报考人员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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