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适龄儿童按学区界定原则,以各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为基准,实施就近免试申请入学,严禁以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任何形式选拔生源。
(三)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各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和录取结果,要提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按照教育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至五年级和初中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以内(班额上限)、50人以内(班额上限),小学六年级控制在55人以内(班额上限)。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坚决做到“三个一律”,即:学校一律不得有大班额及超大班额、起始年级一律不得新增大班额、存在超标准班额的班级一律不得接收转入学生。
(五)坚持均衡调节原则。落实教育部、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政策要求,努力做好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就学安置工作。结合入学申请对象总量和各区域学校学位余缺情况,对申请入学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区教科体局按学位保障顺序统筹调剂,合理调节,促进均衡。
2.招生对象
(二)初中七年级招生对象为2023年赣县区内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三)符合在赣县区安置就读的其它年级转入学生。
3.学区划分
1.城区学校。城区公办学校由区教科体局根据各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等合理划定招生学区范围。城北片区思源实验学校、稀金二小和梅林中心学校继续实行联合划片招生。
2.农村学校。农村小学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以村委会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定招生范围;偏远山区可根据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生源数量等情况,就近跨村委会或自然村划定招生范围。农村小学毕业生原则上按属地原则或原定学区,直升其户籍所在乡镇或学区初中学校。
3.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同步录取,不划分学区,面向全区按照“学生自愿,录满为止”的方式,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招收不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学生。若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则采用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
(二)学区界定
学区界定以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户籍或家庭实际居住的法定房产地为依据。非本乡镇户籍或在申请入学学校所在乡镇无法定房产类的其它申请入学对象,不纳入学区划分范围。
4.招生计划
(二)七年级。2023年秋季学期各学校七年级新生按照50人的班额上限安排招生。除城区公办学校六年级毕业生须统筹调剂外,在本乡镇小学毕业的六年级学生原则上直接升入本乡镇初中学校就读(转学学生到本乡镇初中学校办理转出)。
(三)非起始年级。除一年级、七年级外,其它年级招生计划由学校结合实际和校额、班额要求确定开班计划,在学位总量内按学籍管理规定落实学生转入转出程序。
(四)民办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省市政策要求确定招生计划,并将招生计划列入招生简章。招生简章需报区教科体局审核备案后发布。
5.招生办法
1.优先确保赣县区户籍且“住、户、产权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所属乡镇(学区)公办中小学校相对就近、免试申请入学。“住、户、产权一致”指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本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户口簿户主,户口簿户主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产权人一致、户口簿地址与产权证地址一致、产权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2.“住、户、产权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户籍所在乡镇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相对就近安置;如户籍所在乡镇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已满,则由教育部门统筹调剂。
3.在各乡镇公办中小学校招生计划范围内学位仍有余量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依次保障入学:
(1)父(母)在赣县区购买权属房产(入住须满3个月以上)、租住廉(公)租房(入住须满3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购房、租住廉(公)租房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安排其入学。
(2)父(母)在赣县区经商、办厂、办企业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核发须满3个月)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经商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安排其入学。
(3)父(母)在赣县区务工(务工企业须为其连续购买社保达3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务工企业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保障其入学。
(二)学生本人为赣县区户籍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
赣县区户籍适龄残疾少年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确定合理教育安置方式,须确保100%入学。
1.轻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乡镇(学区)公办学校接收随班就读。
2.中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自愿并在赣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学位允许范围内接收就读,或由户籍所在乡镇(学区)公办学校接收随班就读。
3.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乡镇(学区)公办按要求以送教上门方式保障其受教育权。
(三)现役军人、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人员子女入学
根据《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0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教基字〔2018〕87号)等规定,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的优待政策,提供市、区相关部门的权威佐证材料(含家庭户口簿、现居住地凭证),人员名单需分别通过区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才办、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经核实审定并向社会各界公示无异议后,在其父(母)工作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
(四)因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拆迁家庭子女的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属政府拆迁户子女的,其父(母)房屋征收后已经实行安置(含货币化安置)的,持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加盖赣县区拆迁办或梅林镇政府公章的协议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安置地(居住地)所在乡镇(学区)公办学校入学。
2.尚在拆迁安置过渡期内的,凭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加盖赣县区拆迁办或梅林镇政府公章的协议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租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证明、租住合同等),可继续在征收前房产所在学区学校申请入学,也可在租住房屋(实际居住地)所在乡镇(学区)公办学校申请入学。
(五)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
1.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不含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在赣县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所在乡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入学。
2.赣州市中心城区所属的章贡区、南康区、蓉江新区、经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赣县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招生办法(一)”中所述“学生本人为赣县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第3点有关规定。
(六)探索落实“长幼随学”政策
根据省、市招生入学政策要求,从2023年秋季开始,要因地、因校制宜,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平、统筹安排”原则,在符合入学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服务。“长幼随学”政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23年秋季仅面向起始年级(一年级)新生试行,即同一户家庭多个孩子分处城区不同招生学校时,一年级新生参加入学报名时可申请“长幼随学”,经审核符合城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将优先安排到其同胞兄(姐)就读的公办学校。申请“长幼随学”的,在报名时须由家长提交已就读子女的相关佐证材料。
(七)招生时间及安排
1.城区学校:具体以《2023年秋学期赣县城区中小学(转)学公告》为准(将于八月上旬前另行公告)。
2.乡镇学校:乡镇学校在2023年秋学期赣县城区中小学入(转)学工作启动后,自主确定时间,确保在8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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