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_青海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通知【附药师继续教育入口】

副标题:青海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通知【附药师继续教育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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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中国药师协会获悉,青海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已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报名时间为2020年4月7日-2021年2月28日;学习时间为2020年4月7日-2021年3月31日,公需科目自2020年5月1日起统一在人社部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执业药师公需平台(网址:www.chinanet.gov.cn)或手机客户端免费学习,考核合格,授予学分,具体详情如下:

  青海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示范性网络培训的通知

  一、培训时间

  报名时间:2020年4月7日——2021年2月28日

  学习时间:2020年4月7日——2021年3月31日

  二、培训对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业药师参照)

  三、学习内容及学时学分要求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专业科目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全年累计2400分钟,计20学分。

  四、学习形式

  统一采取网授方式,可以登陆中国药师协会官方网站(www.clponline.cn)中继续教育频道或通过APP移动端进行在线报名、缴费、选课、学习。(具体操作详见网站学习手册)

  五、考核与学分授予

  在线考核合格后,授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20学分,学分证明自行下载保存或打印,此学分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收费标准:220元/人。

  支付方式:在线支付并实时开通,支持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

  七、联系方式

  继续教育咨询

  联系电话:010-88312156

  电子邮箱:jxjy@clponline.cn

  青海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一、继续教育原则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以提升执业能力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继续教育管理

  经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意见,在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尚未调整之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能仍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

  三、继续教育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内容

  学习内容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

  1、思想政治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涵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理论和建设,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等;

  2、法律法规涵盖法律及其历史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等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等;

  3、职业道德涵盖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素养等;

  4、诚信自律涵盖信用体系建设、行为规范、自律、公益服务等。

  (二)专业科目内容

  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1、专业领域法规涵盖卫生健康管理、药事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专业知识涵盖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知识、药物治疗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与应用;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等;

  3、专业技能涵盖临床思维能力、处方调剂能力、药学咨询能力、药物治疗管理能力、药物治疗评价能力、采集与分析信息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发展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四、学时学分要求

  全年要求90学时,30学分。

  (一)公需科目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计10学分;

  (二)专业科目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计20学分。

  五、继续教育方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方式

  自2020年5月1日起,统一在人社部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执业药师公需平台(网址:www.chinanet.gov.cn)或手机客户端免费学习,考核合格,授予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方式

  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考核合格,授予学分,学分全国范围内有效。

  1、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示范性网络培训;

  2、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

  3、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4、经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特殊政策

  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定点医院)的执业药师,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六、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收费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七、特别说明

  本通知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国药协发〔2015〕8号)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中国药师协会。

  八、联系方式

  中国药师协会 杜倩010-88312256 张鑫磊010-88312156

  中国药师协会微信公众号:CLPAwe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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