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师# 导语】为了让考生更有针对性的备考,今天®文档大全网为您整理了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海洋生态保护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海洋生态保护规定:
1.生态保护的范围:
第20条:①国务院和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①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②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③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④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2.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21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2.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22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3.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23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4.海洋生态保护
第24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25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26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27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28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28条: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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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海洋生态保护规定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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