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办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成绩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高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在川招生,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数据安全。
第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高校根据其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和办学特点,将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已在招生章程中对高考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下同)成绩提出了分数要求的高校,按章程中的规则和要求进行录取。
第四条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共五个批次。
各批次安排的高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藏文加试、彝文加试考生的本科、专科藏文、彝文专业,分别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和专科批录取,其投档时间在本科第二批和专科批普通专业非预科计划投档之后、预科计划投档之前。
各类别、各层次预科在该院校同批录取。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录取,高职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其中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武警)院校国家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科、专科、本科预科、专科预科在高校同批次录取。
五年制高职专科(含小教、幼教)转录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
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在专科批录取结束之后进行。
第五条 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各层次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军队院校投档按照省招考委、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2017年军队院校在川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司作〔2017〕47号)的规定和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军区提供的政治考核、军检合格考生名单,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区分性别、科类,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除同分考生外,不得超比例投档。
平行志愿(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位次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高校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高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执行计划数1:1比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公开再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高校专项计划、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的投档基准线,按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校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学习我省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培训,负责做好招生纪律教育。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安排其参加录取工作。
各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3.录取中,本着对国家、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公正选才。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当前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前序志愿的已投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应写明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应按“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表)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对退档若有疑问,由高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
4.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拟录的考生名单,由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因高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或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应给予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第九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院校在川招生计划、考生高考成绩分布,综合考虑各类录取因素,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各特殊类别、专科批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各单独招生类别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省教育考试院要强化管理,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明纪律,确保录取工作平稳顺利。
4.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政策办法和相应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经扫描的《考生报名登记表》和《体检卡》的图像信息,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定向培养士官院校考生的政审、军检信息,报考公安院校考生的政审、面试、体能测试或体格检查结论信息。
5.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来源计划核定各院校在川招生计划;录取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高校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要提请高校复议并及时纠正。
6.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高校解决好遗留问题,并做好向高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场根据工作需要,设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信息组、普通高校招生联络组、艺体招生联络组、信访监察组和宣传组等6个职能组。
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秘书行政小组、安全保卫小组和档案邮寄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秘书行政小组:负责录取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及议定事项督办工作。负责录取场内的联络与协调工作;负责来文来电接收、运转和重要文稿起草及会议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录取场后勤保障工作;办理录取新生名册手续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保卫小组:负责录取场安全保卫工作。
财务邮寄小组:负责有关招生经费收取和支付工作;办理录取新生名册的邮寄工作。
2.计划信息组。下设计划管理小组、网络安全小组、数据管理小组、投档管理小组和信息交互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计划管理小组:负责招生来源计划管理,负责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各批次未完成计划的编制和发布。
网络安全小组:负责录取场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录取系统的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负责录取场计算机网络系统运维保障和安全管理。
数据管理小组:负责考生基础数据信息的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与安全;跟踪、监控录取过程中的关键数据;负责各批次投档及录取数据的备份和数据整理工作;负责录取过程中的数据统计工作。
投档管理小组:负责网上录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系统管理、数据维护、投档管理、录取复核、录取新生名册打印、信息查询子系统);负责模拟、预测各录取批次院校生源和调档线;负责各批次各类别院校录取的投档操作。
信息交互小组:生成并管理各院校在网上录取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通过录取系统提供的信息交互平台与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院校进行生源信息交互沟通,接收学校反馈的计划调整和调档比例信息;向其他批次院校提供生源预测统计;负责对录取场各职能部门和普通高校提供技术咨询、协助信访监察组查核录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普通高校招生联络组。下设政体审核小组、录取检查小组和单独招生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政体审核小组:协助录取检查组做好政考体检方面的咨询;负责高校专项计划、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入选考生投档资格的审查;负责残疾生、三侨生的录取协调;负责港澳院校等特殊类别招生的协调工作。
录取检查小组:督促高校及时下载、审阅、录取和退档,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高校的退档是否合理,并将认为退档不合理的考生提请高校复议;检查高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确认高校的拟录考生名单;负责招收藏文、彝文加试考生的藏文、彝文专业等招生的协调工作。
单独招生小组:负责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空军、民航招飞工作的资格审查和录检工作。
4.艺体招生联络组:负责与艺体类招生院校衔接;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的情况;检查招生院校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审核录取院校退档是否合理,并对不合理退档的考生提请相关学校复议。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艺体单独招生工作。
5.信访监察组:负责录取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受考生有关录取信息的查询;负责录取期间的纪检、监察工作。
6.宣传组:负责录取场宣传工作和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录取时,第一志愿投档的前一天,省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提供院校第一志愿分数段人数统计表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表,院校与省教育考试院核对招生计划。
实行平行志愿的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录取时,在正式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和调档比例模拟投档,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等信息,与高校交互磋商,由高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整招生计划后正式投档。
第十二条 录取开始,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校下载后按录取规则和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考生档案的审阅、退档、确定拟录考生及其专业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校录取满额后,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名册,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将录取名册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四条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5)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6)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高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高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一般为数个院校的平行志愿,当未完成计划院校较多时将采用“X+Y”平行志愿组模式征集志愿,其中X、Y分别为数个院校的平行志愿。征集志愿后,首先投放X志愿,X志愿录取后仍有未完成计划的,则即向未完成计划院校投放Y志愿。征集志愿个数根据当次未完成计划情况确定。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其中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统招和定向的第一次征集志愿的投档时间,安排在预科投档前进行)。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线下适当降分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第十九条 高职单招、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单招和保送生等单独考试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基于普通高考的高校录取;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空军、民航招飞和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同科类其他普通高校,兼报空军、民航招飞时招飞志愿优先,兼报其他普通高校时,同层次内艺术和体育专业志愿优先。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文、彝文的藏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和藏文、彝文加试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1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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