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004-B0201-2017-0001
温岭市教育局 |
文件 |
温岭市公安局 | |
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 |
温教〔2017〕5号
温岭市2017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根据浙江省、台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我市2017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一、明确目标,营造控量保质的良好氛围
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不仅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也是稳定劳动者队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现实需求。根据我市现状,遵循随迁子女入学“控量保质”基本原则,全社会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解读,转变观念,重视舆论引导,畅通信息渠道,为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努力营造随迁子女“控量保质”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任务,落实积分入学的相关责任
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负责下达全市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迁子女的招生工作并统计公布相关招生数据,监督指导全市学校规范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为入学申请者提供《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凭证》,宣传解读政策,统计“积分”办理人数,反馈积分办理信息;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义务教育学校随迁子女按积分入学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积极劝导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回乡就学。
三、明确流程,规范随迁子女的招生办法
1.入学条件
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已纳入我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
(3)监护人一方在申请入学前需在我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三个月(从2018年开始,监护人一方在申请入学前需在我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
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办法,按《温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温市委办〔2016〕34号)执行。
2.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材料。其中仅父母一方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父母双方均有我市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不必出具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只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浙江省居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人的《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凭证》(提供积分较高的)。
(4)需提供监护人一方2017年1月1日至6月6日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5)申请在我市公办初中学校就学的,须提供小学毕业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3.招生流程
(1)受理积分申请
积分入学者的积分申请时间为2017年2月8日-5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地点为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区)*窗口。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在6月20日前向教育局及各镇(街道)提供积分申请名单及积分信息,并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各派出所(警务区)*窗口在6月20日前向积分申请者发放《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凭证》。
(2)公布积分入学招生学额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阳光招生政策确定随迁子女按积分入学的学额(仅限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7月17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市教育局在7月19日前在温岭教育网的阳光招生专栏统一公布全市按积分招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与学额数。
(3)第一批次招生
报名时间:7月20日—21日。
报名办法:太平街道内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持证明材料选择城东、城西、城北、横峰四个街道内的一所具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报名,其他镇(街道)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持证明材料向本镇(街道)内的一所具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报名,向两所或两所以上公办学校重复报名的取消当年公办学校积分入学资格。
录 取:报名结束后,学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并向社会公示第一批次积分入学录取名单。
(4)第二批次招生
第一批次录取后,若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各镇(街道)向教育局报辖区内各校空余学额数。教育局统一公布第二批次招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名单与学额数。
报名时间:7月26日—7月27日。
报名办法:与第一批次一样。
录 取:报名结束后,学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并向社会公示第二批次积分入学录取名单。
(5)第三批次招生
第二批次录取后,若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各镇(街道)向教育局报辖区内各校空余学额数。教育局统一公布第三批次招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名单与学额数。
报名时间:8月1日—8月2日。
报名办法:第三批次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可跨镇(街道)选择一所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报名,向两所或两所以上公办学校重复报名的取消当年公办学校积分入学资格。
录 取:报名结束后,学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并向社会公示第三批次积分入学录取名单。
(6)第三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校不再继续按“积分入学办法”招收随迁子女入学,有较多空余学额的再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阳光招生政策补足空余学额。
(7)在公办学校录取完毕后,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要在2017年8月5日前就近向民办民工子弟学校预报名,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在核定学额内依据积分优先原则进行招生。
四、严肃纪律,确保积分入学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统筹管理。需在我市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镇(街道)领取并填写就学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各镇(街道)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随迁子女就学资格的查验工作,对经查验符合就学条件的,由镇(街道)出具审验结论。当地公安部门、流管部门要为参加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提供流动人口积分凭证。
(二)加强规范办学。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把好审核关,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有序入学。市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各中小学招生工作的专项督导,把招生计划、班额控制、入学标准等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对招生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落实不力、政策执行不严、弄虚作假、敷衍失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解读,重视舆论引导,畅通信息渠道,为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各镇(街道)要遵循本办法精神,制订相关操作细则,做好相关部门(单位)协调工作,共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尤其要加强对不符合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家庭的思想引导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劝导他们及时返乡就学。
本办法仅适用2017年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新生招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招生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由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局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温岭市2017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
温岭市教育局 温岭市公安局
温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
2017年 1 月16日
抄送:台州市教育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委宣传部,全市各中小学校。
温岭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2017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第__批次申请表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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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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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公历) |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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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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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工作单位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
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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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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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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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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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以下部分由镇(街道)审核填写 | |||||||||||
资格条件 |
审核情况 | ||||||||||
截止2017年8月31日,申请小学一年级的入学对象要年满6周岁。申请初中七年级的,提供小学毕业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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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一方2017年1月1日至6月6日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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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的证明,或父母双方均有我市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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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监护人的《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凭证》分值(取值) |
分 值 |
积分凭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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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