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1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人权的概念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人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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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权的概念

  1.人权的主体:人的个体和群体,集体人 权包括国内集体人 权和国际人权。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2.人权的客体: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3.人权的内容要素是自由,人权的形式要素是平等。

  4.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其具体内容和范围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人权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应有权利只有在经法律确认为法律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人权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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