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2021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心理)测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副标题:2021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心理)测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时间:2021-08-28 02:01:56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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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导语】2021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心理)测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已发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疫情防控告知书的具体事宜,希望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文档大全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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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上海市2021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工作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和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体能(心理)测试工作及考点实际,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考生一般应于考前14天前完成本人上海“随申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注册申请(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相关手机APP完成),并下载打印《上海市2021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心理)测试考生安全考试书》(以下简称《考生书》),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自主健康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考生书》相关信息并确认签字。

  二、建议考生考前14天在沪且不离沪,并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完成疫苗接种。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本市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三、考试当日,考生应提前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检查和指导,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笔试纸质准考证、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纸质《考生书》、上海“随申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考前48小时内本市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经核验,上海“随申码”显示绿码(当日更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绿码(当日更新),核酸报告阴性,体温查验<37.3℃,且无异常情况的,可入场参加考试。

  四、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考生书》,在进入考点、考场时,应主动交给监考人员。

  五、考生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前14天内,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已知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

  2.考前14天内,接受过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且结果为阳性的考生。

  3.考前14天内,来自或途经本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外省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或当地政府宣布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考生。

  4.考前21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

  5.考试当天,上海“随申码”显示为红码或黄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为非绿码的考生。

  6.考试当天,经现场两次复查后,体温≥37.3℃的考生。

  7.考前14天内,有发热症状的考生。

  8.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近一个月内被认定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排除者、确诊病例康复者。

  9.考试证件及相关资料证明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有可疑情况的考生。

  六、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应按规定及时就医。考试当天须出示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就医凭证和考前48小时内本市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七、考生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做好自我防护。

  1.考生应当遵守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及时了解上海市2021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心理)测试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考点、考场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2.考生在备考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地区,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各种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社交距离。考试当天,尽可能做到居住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一线”。

  3.考生在考试当天,须自备口罩,除核验身份和体能测试过程中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和心理测试过程中均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4.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经考点医务人员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可继续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应配合送医就诊;对评估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送医就诊。

  5.提倡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和在考点周围聚集,考点不提供停车条件。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服从考点安排分批、错峰离场。

  八、考生凡有虚假或不实、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九、考生参加考试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考生应随时关注招考专题网站(www.shacs.gov.cn)上海市2021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心理)测试疫情防控要求及相应告知书、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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