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区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教委《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现就昌平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6年昌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xx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划定的入学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做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区免试就近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全区统一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全程记录每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各相关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区教委要加强对全区学校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辍学。
(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持有区教委出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昌平区工作并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填报完成“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后,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学校联系适龄儿童就读事项;如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向区教委申请协调到其他镇(街道)的学校就读。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工作,帮助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近随班就读,保证残疾儿童少年适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特长生入学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昌平区2016年小学升入初中特长生招收工作方案》执行;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特长生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并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
(四)实施计划管理。各学校要按照学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和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并报区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区教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和相关信息。各学校要及时公开招生范围、招生顺序和时间,并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政策解答工作。
(六)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云平台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七)杜绝违规操作。各学校按划片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入学,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学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区教委、各学校要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八)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部门、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密组织、规范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九)本意见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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