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战略真题及答案|2017年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经济法》:抵押权的特性

副标题:2017年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经济法》:抵押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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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频考点】抵押权的特性

  1.从属性

  (1)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

  (3)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为条件。

  3.优先受偿性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链接1】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链接2】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相关链接3】

  ①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流押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4.不可分性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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