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A|重磅!2019年浙江金华市磐安县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副标题:重磅!2019年浙江金华市磐安县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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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学对象与范围

  (1)小学段

  对象:凡年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区内儿童(含户籍于2019年5月31日前迁入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均为义务教育对象(县政府有专门文件规定除外)。

  范围:乡镇小学以乡镇所辖范围为学区范围;现尖山镇所辖的三所小学和新渥街道所辖的两所小学,仍然按照原来的学区范围开展招生工作;城区小学学区按2014年划定的学区执行。

  (2)初中段

  对象:2019年小学毕业生。

  范围:乡镇初中新生按乡镇所辖学区的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磐安县第四中学招生所辖的小学为尖山小学、胡宅小学、万苍小学、玉山小学(含玉峰)、九和小学;新城中学所辖学区的小学为深泽小学、新渥小学、冷水小学、仁川小学、双峰小学等5所,其他初中所辖学区的小学不变;城区实验初中、安文初中按磐教〔2016〕54号文件精神,实施学区对口招生(含户籍于2019年5月31日前迁入本学区的适龄少年)。

  2.资格审定

  (1)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起始级新生,均应进行资格审查。小学一年级和城区初中七年级新生审查依据以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资料(原件)为准;城区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还需提交房管部门的房产资料(原件);乡镇初中七年级新生审查依据以乡镇所辖学区的小学毕业生和户籍为准。

  (2)城区学校义务教育对象审定原则:

  ①户籍与房产均在同一学区范围内的,为本学区义务教育对象。

  ②户籍与房产(指老城区社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房)所在地分别属于两个学区的,以实际居住房产所在地为准。

  ③因老城区拆迁改造暂时没有房产的,凭房产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协议,其子女3年内可在原学区入学,也可在产权置换后所在学区入学。

  ④仅有营业场所的城区户籍居民子女,以营业执照所在地为准。

  ⑤学区有异议的,以县教育局的裁定为准。

  (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附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

  3.入学通知

  全县统一按县教育局要求的时间,由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将属于2019学年义务教育新生对象的《入学通知书》,于2019年6月21日前送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4.新生招收

  (1)招收时间:7月1日。

  (2)招收程序: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带户口本及复印件、预防接种证(小学)、学生基本信息表(初中)到规定的学校报名注册。城区学校还须查验是否属于本学区范围的有关材料。

  (3)对不能按时来学校报到注册的小学学区内新生,相关学校要查明不能来校的原因或该新生的去向,督促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按时送子女依法入学,特别是要让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已经到学区外学校就读的学区内新生,必须收集好已经在读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4)玉山小学(含玉峰)、九和小学要按学生就读意愿,配合玉山初中和磐安县第四中学做好新生招收相关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其他乡镇的小学毕业生先直接注册为所辖初中学校七年级新生,符合到其他学校就读条件的,经所辖初中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办理学籍迁移。

  5.招生顺序:

  (1)城区学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对象。

  (2)符合《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的通知》(磐政〔2019〕45号)文件中有关政策规定应统筹安排入学的义务教育对象。

  (3)因学校特色办学需要,确需跨学区招生的对象(具体人数以教育局审核批准为准)。

  (4)空余学额按以下顺序招收非学区范围新生,招满即止。

  ①县重点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骨干子女(具体条件和安排办法以磐政办〔2016〕70号文件为准)。

  ②外县来磐,在县境内实际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投资业主(其个人投资比例占25%及以上)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城区范围内的按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校)。

  ③夫妻一方因工作调动进城1年以上,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其子女按其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学区安排入学,城区暂时没房产的,按单位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④在城区办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主子女,按其企业所在地学区安排入学。

  ⑤2019年5月31日前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以不动产证为准)且实际居住的;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购房合同,开发商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居住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子女按房产所在地学区安排入学。

  ⑥在城区经商4年以上,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4年以上,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城区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个体经商户子女,按经商地所在学区安排入学;夫妻双方在城区务工2年以上,按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年以上,夫妻双方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城区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的,其子女按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⑦在城区经商2年以上,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年以上,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城区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个体经商户子女,按经商地所在学区安排入学;夫妻一方在城区务工2年以上,按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年以上,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城区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其子女按其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⑧父母一方在城区有稳定工作或经商办厂,子女在城区小学连续就读六年的毕业生,其父母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学区内有租房协议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其子女根据城区初中学校学额空余情况,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⑥、⑦两类对象中,当可招收人数少于报名人数时,按在城区取得经商营业执照的时间先后或在本县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长短依次确定;没有按月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年限和跨年度补交的养老保险年限均不予认可。第⑧类对象中当可招收人数少于报名人数时,按租房、实际居住或经商办厂、工作的时间先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当一学校按招生顺序招满时,剩余的招生对象由县教育局视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超过规定学额的,就近安排到新城区学校。

  符合政策的在磐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等对象的子女入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6.招生程序:

  (1)信息公开:

  6月中旬,学校将今年的招生程序、录取办法、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办法、报名材料、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向社会公布。

  (2)报名时间和地点:

  ①6月20日,符合《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的通知》(磐政〔2019〕45号)文件中有关政策规定的“五类对象”和“符合政策的在磐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等招生对象;“招生顺序第(4)条”所列八类对象中的第①~②类招生对象到县教育局报名。

  ②7月1日,城区学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对象到相应学校报名。

  ③7月3日,“招生顺序第(4)条”所列八类对象中的第③~⑧类招生对象到相应学校报名。

  (3)核查:

  县教育局将组建督查小组在现场报名时进行材料督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报名;同时,核查小组将根据报名材料对八类招生对象逐一查核到户,凡查实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入学资格。

  (4)录取和公示:

  信息核查后,按招生顺序依次确定入学对象,并公示招生结果。

  (5)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校将招生名单报教育局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书,新生信息录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1.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9〕32号)文件精神,除可组织面谈、学习能力测评外,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学科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等挂钩组织考试、选拔学生。学习能力测评要严格按“现学现评”方式进行,不得考核学科具体知识点。严禁借招生之际以问卷等名目“考家长”。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磐安县人民政府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组织招生,不得违规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计划外招收借读生。

  3.民办学校应制定自主招生办法。其自主招生办法应符合教育法规与政策,向县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招生,不得提前或推迟招生。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复读生,不得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不得擅自接收中途转入的非学区学生入学。

  2.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划定学区招生,不得自行组织到学区外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审批,不得超计划招生。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迁移学籍档案。

  3.各招生对象不得多个学校同时报名。被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依规合法录取后,不得重新到公办学校报名;公办学校也不能录取已被民办学校依规合法录取的新生。发现有重复报名的,取消录取资格,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5.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不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特长班,要严格控制班额,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6.严禁有偿招生和变相有偿招生,不得参与和招生有关的宴请活动,不得借机收受钱物。

  7.初中、小学的招生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为招生第一责任人,学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县教育局、县纠风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单位将共同做好对学校招生的监督工作,确保学校招生报名时材料真实,招生公正公平。对招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招生优惠政策,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及人员依法依纪及时查处。各中小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并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招生结果要在教育信息网或通过校内宣传窗、公示栏、校园网等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电话:县纠风办84666103,县教育局84652582、84652590。

  ▲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此前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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