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2020年电子版]2017年半月谈电子版:挪用治霾资金是另一种“霾”

副标题:2017年半月谈电子版:挪用治霾资金是另一种“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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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12日,财政部发布《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堵住资金流失漏洞——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公布对9个省(区、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从检查结果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为突出。

显然,这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治霾。但检查发现部分地方扩大开支范围,比如安徽利辛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等其他事项;天津市环保局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关于治霾资金使用,2013年印发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有相应的罚则。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却没能对部分地方政府乱花治霾资金的权力形成有效约束,个中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众所周知,各种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大概养成了挪用专项资金的坏习惯。而且,一些地方或许认为中央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鞭长莫及,所以就会心存侥幸。但没有想到,财政部会对治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更没有想到自己会撞在“枪口”上。

据报道,财政部将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这也警示其他地方政府,必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别打歪主意,否则,不仅要把挪用的资金“吐”出来,而且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被追责,因为相关法律有规定。

我国《预算法》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也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则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处分、降级或撤职甚至开除。

挪用治霾资金用于招待、办公等超范围支出其实是另一种“霾”。这种“霾”虽然不直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但影响治理效果,因为治霾关键之一是资金投入,当部分治霾资金使用与治霾无关,治霾效率与效果就会打折扣。即使被挪用资金占比较小,但财政资金具有示范效应,使用不当或影响社会资本信心。

因此,绝不能允许以后再出现类似现象。治霾,不仅要治大气污染形成的霾,同时也要治另一种“霾”——乱花治霾资金。只有先治理后者,才有利于治理前者;只有确保治霾资金专款专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治霾目标才有望实现,公众对于治霾才能多一些信心。

为此,对于挪用治霾资金的行为,应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在追回资金、依法追责的同时,对于违规挪用治霾资金的地方,中央财政还应该暂停资金补助,并增加地方政府治霾任务。此外,对治霾资金使用的监督,有必要从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移,因为发现问题后再处理要付出更多代价。

除了要防止治霾资金被骗取、挤占、挪用,还要对这种专项资金的治霾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今年8月1日施行的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提出,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期待有关方面早日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这是对出资人或纳税人的一种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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