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住院医师按照“5+3+X”和“3+2”医学人才培训模式,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应比照同类人员享受相关工资和福利待遇。为进一步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事业单位占编医师身份,由单位委派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一)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无违反培训协议和特殊情况的视同考核合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薪级工资档次。
(二)培训期间,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三)培训期间,比照单位同等同类人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由委派单位负责执行。
二、以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身份,由单位委派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应比照同类人员享受相关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委派单位与培训期间在岗医师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单位不能因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解除个人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保法》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培训期间医师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三、以社会人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学毕业生。
(一)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与其签订《培训劳动合同》,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计算工龄。
(二)培训期间,由财政及培训基地给予培训人员一定补助学习生活费,其标准不底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人员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