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对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多数人享有债权的,各债权人可以独立行使代位权,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权,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债权行使代位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就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履行善良管理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项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这住哟啊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形式而发生的纠纷。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自处分的,其行为无效。但其处分的行为可以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的,不在所限之列,如将不易保存的货物予以变卖处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即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在债权人已着手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权的行使受到妨害的行为,债务人违反此限制而擅自处分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处分无效。
(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但是,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有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符合管辖和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过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经法院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是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学的要点,考生在了解时政热点的同时,更要掌握其中的重要考点,这样才能在民法学中牢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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