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坚持免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障、统筹安排原则;顾大局、促发展、保稳定原则。
二、适用范围
在惠水县域内投资办企业、购房、经商、进城务工等外来人员符合安置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均可申请到惠水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就读。
三、入学安置条件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安置条件
第一类: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医务人员子女、因工作调动进入本县工作人员子女、招引人才子女、父母为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或伤残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或伤残警察子女、烈士子女、脱贫攻坚一线因公伤亡人员等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二类:社会抚养、救助适龄儿童入学。由救助、收养机构提供名单到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类:城区购房落户适龄儿童入学。
1.学龄儿童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购房、自建房(有合法的建房手续)落户并入住,且适龄儿童与父或母至少一方已将户口迁入城区居住地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入住证明、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可直接到购房落户居住地片区内小学申请就读。
2.学龄儿童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购房、自建房(有合法的建房手续)落户并入住,但未将户口迁入城区居住地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入住证明、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居住证(县外户籍提供,本县户籍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交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局审核材料通过后根据城区小学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家长不得指定就读学校。
第四类:招商引资办企业、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招商引资办企业、外来经商等各类人员子女在本县城区学校有就读需求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居住证(县外户籍提供、本县户籍无需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县教育局,且需有父或母至少一方在城区监管子女就读,县教育局审核材料通过后根据城区小学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家长不得指定就读学校。
第五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县城区学校有就读需求的,需提供务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居住证(县外户籍提供、本县户籍无需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县教育局,且需有父或母至少一方在城区监管子女就读,县教育局审核材料通过后根据城区小学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家长不得指定就读学校。
第六类: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户子女入学。
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子女由接收安置点(社区)登记并提供名单到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到惠水县易地扶贫安置点学校就读。
2.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户子女需提供搬迁安置协议或由县生态移民局出具搬迁安置证明交县教育局审核,符合安置就读条件的,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到惠水县易地扶贫安置点学校就读。
(二)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年级转学
根据惠水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年级当年学位情况,按当年惠水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执行。
四、入学安置办法
凡有需求在惠水县义务教育阶段就读且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按如下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一)提出申请。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具体时间以当年惠水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时间为准)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入学。县教育局负责对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安排入学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三)学校接收。接收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或赞助费等,违者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五、保障机制
(一)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教育纳入惠水县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并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二)接收各类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要把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子女同等对待。同时,要加强与各类外来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安心学习、愉快学习、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