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普陀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后勤设施设备和师资配置基本情况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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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学校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普陀区教育局关于2022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学习掌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各学校要按照“三重一大”的程序决策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织要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等领导职责,确保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各学校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应用“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各学校要根据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以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培训、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细化安排信息登记流程,配足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5.各学校应通过普陀区基础教育信息公开专栏(http://xxgk.pte.sh.cn)、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提供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6.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网上“校园开放日”规定的时间组织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网上“校园开放日”主要展示学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7.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8.民办学校须根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简章及公告,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公告存在违规条款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审核通过后在上海普陀教育网、学校网站等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情况、“三个”(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办学特色等。民办学校招生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9.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10.各验证点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组织好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证件的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对持《上海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父母,须核对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记录。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1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因疫情防控需要自动签注的除外)或补证。

  12.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

  13.各学校对招生入学的适龄儿童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

  14.各学校应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于8月15日开始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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