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慈溪范女士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慈溪法院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两个女儿应该赡养母亲(2月14日《现代金报》)。
关于两个女儿所述的“年幼时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现在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按照因果关系来讲,理由似乎很充分。但是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法院的判决是以法律为根据的,并且具有强制性,毫无疑问,两个女儿应该无条件的履行赡养义务。
实际上,对于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如果从道德的层面去分析也不难理解。我国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之所以被称作“美德”,就是因为这里的“尊老”和“爱幼”都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所有的老人都该尊重,所有的幼儿都应该爱护,其中不存在利益和利害关系。如果因为利益和利害的关系才去“尊老”和“爱幼”,不能称其为美德,只能说是一种“交易”。
上述案例,两个女儿拒绝赡养老人,其中至少还有一种血缘关系。从我国的传统观念来讲,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即使是素不相识,也必须孝敬和爱护。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说孝敬自家的长辈,推广开去也孝敬人家的长辈;爱抚自家的儿女,推广开去也爱抚人家的儿女。这与孔子的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思想一脉相承,这些都体现的是一种博爱精神。
如果说“因为年幼时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现在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成立,这可能会造成社会的灾难。一方面,一部分因为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老人得不到赡养;另一方面,没有儿女的或者儿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得不到社会的赡养也顺理成章。一个不尊重老人,不赡养老人的社会,人们是看不到希望的。
我们强调赡养老人,并不是对老人不尽抚养义务给予支持和肯定。恰恰相反,我们强调的是两方面的的两个责任,并且都应该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老人不爱幼就可以不尊老,也不能因为小孩子不尊老就可以不爱幼。尊老和爱幼并行不悖,而不能互为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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