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升学# 导语】根据目前的教育状况和各阶段升学的游戏规则,合理的幼升小择校、升学设计一定能够为孩子获得更多、更大的机会。但幼升小又绝对不意味着只选择“重点”小学,还需要结合区县、学校、课外辅导、特长开发、操作技巧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理性考虑。下面是®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带来的2019湖北黄冈浠水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入学条件,供各位家长的关注。
2019湖北黄冈浠水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入学条件
一、幼儿园招生
1.幼儿园的招生对象为年满3周岁(2016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幼儿。
2.党政幼儿园、实验二小幼儿园、童之梦幼儿园遵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进行招生,不得招收户籍和房产都不在城区的幼儿,不得招收无固定监护人监护的幼儿。城区民办幼儿园按计划自主招生,优先招收幼儿园周边的适龄幼儿入园。
3.乡镇幼儿园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招生,由乡镇教育总支根据幼儿园布局和幼儿园办园规模,合理划分招生区域和范围,指导各幼儿园在划定的区域内招生。相关方案报县教育局备案。县教育局校车办依据各幼儿园划定的招生区域,确定校车路线。
4.所有幼儿园不得超规模招生,不得招收未满3周岁的儿童入园。公办园由县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民办园招生计划按办园批复执行,没有批复招生人数的,重新评估认定。所有幼儿园招生计划必须在显著的位置公示。
二、小学招生
1.小学按就近入学原则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就读城区小学的,需要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浠水城区户籍或在浠水城区有固定房产。(关于城区新生入学实际居住地认定见小贴士)
2.乡镇小学由乡镇教育总支合理划定招生区域和范围,城区小学招生片区见附件3。师范附小河东校区、实验二小云路校区在保障各自片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前提下,可面向城区招生。
3.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指外县户籍,目前在我县城区企事业单位务工的人员)随迁子女,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登记,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城区雨露、创新等民办学校实行按计划自主招生,招生方案与结果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民办教育股备案。
5.城区公办小学原则上不接收转学插班学生。确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从外县或我县乡镇到我县城区就读的学生,凭转出学校同意的手续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登记,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没有转出学校的手续不予登记。
6.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备案。
7.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儿童少年等按相关规定安排入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企业主办者以及副总)子女等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8.继续实施整体联动机制。城区小学、清泉镇、丁司垱镇实行招生整体联动。所有学校起始年级一律不得出现56人以上的大班额。
三、初中招生
1.初中按对口与划片相结合的原则招生。招生对象为2019年小学毕业生。就读城区初中的,需要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浠水城区户籍或在浠水城区有固定房产。
2.实验中学对口招收实验小学、师范附小、实验三小的小学毕业生,但不得招收居住地在红烛路以北的小学毕业生。思源实验学校对口招收实验二小、思源实验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实验中学、思源实验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城区就读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户籍和房产都不在城区的城区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清泉镇望城中学、麻桥中学在保障镇内各自对口小学毕业生入学的前提下,招收居住地在红烛路以北的实验小学、师范附小、实验三小、实验二小、思源实验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不得招收清泉镇以外乡镇小学的毕业生。
3.乡镇初中实行对口招生原则。由乡镇教育总支划定各初中对口小学,规范招生秩序,并报教育局备案。
4.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指外县户籍,目前在我县城区企事业单位务工的人员)随迁子女,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登记,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5.城区初中原则上不接收转学插班学生。确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从外县、本县乡镇到城区就读的学生,凭转出学校同意的手续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登记,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没有转出学校的手续不予登记。
6.城区雨露、创新等民办学校实行按计划自主招生,招生方案与结果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民办教育股备案。
7.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儿童少年按相关规定安排入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企业主办者以及副总)子女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8.继续实施整体联动机制。城区初中、清泉镇、丁司垱镇实行招生整体联动。所有学校起始年级一律不得出现56人以上的大班额。
【小贴士】
浠水县城区新生入学实际居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浠水县城区学校新生入学实际居住地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户籍在浠水城区且其法定监护人有一方是浠水城区户籍的,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浠水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
■第三条学生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已购房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凭正式购房合同(已在住建局登记备案)、正规购房发票(税务部门开具)等材料认定;学生法定监护人房产系合法自建房而未办理房产证的,凭门牌号、所在社区(村)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认定。
■第四条拆迁家庭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凭拆迁协议按原片区确定;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地片区确定。
■第五条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缴纳1年及以上相关生活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住建局出具)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学生父母在城区无合法固定住所、户口未迁移、属三代共同生活,查证属实为居住地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可作为入学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房产是指已入住的房产(凭近期水电气等生活费发票材料和实地查看情况认定),所有未入住的房产不得作为学生实际居住地认定。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遗嘱房等,均不能作为居住地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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