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5]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加快推进鞍山市和本溪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必须完成的改革任务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试点城市要在2015年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
(三)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人才队伍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标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四)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全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有关要求,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措施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药占比降到40%以下。
(五)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建立有效的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对医院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六)建立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要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七)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八)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发挥人大、监察、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九)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为补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到2015年底,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十)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十一)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升服务能力。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培训。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加强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培训。
(十三)强化分工协作机制。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构建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十四)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试点城市要结合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明确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十五)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促进医疗卫生、医保和药品管理等系统对接、信息共享。2015年底前,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
(十六)推进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共享检验检查结果、诊间付费以及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核实患者提供的医师处方提供便利。2015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二、2015年启动并逐步深化的改革任务
(一)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
(二)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试点城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工作,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扩大卫生资源总量。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
(五)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六)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七)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按照国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在试点城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落实基层首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可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
(八)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基本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试点市要切实承担起推动改革的主体责任。
1.强化组织领导。鞍山、本溪市政府要将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2.制定工作方案。鞍山、本溪市要结合实际,于8月中旬前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明确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做到科学测算、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突破。
3.抓好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任务落实。要把各项改革措施细化、实化、具体化,层层分解,并建立有效、有力的督导、考核、问责机制,整体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4.注重政策培训和总结宣传。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对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建立省市联动机制。
1.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市的支持和指导,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动改革。省医改办负责综合协调和整体推进。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构建协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2015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辽宁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资源配置规划(2015-2020)》。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投入政策,指导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地市级医院专项建设规划,改善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基础设施条件等工作。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并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试点城市。省编委办负责指导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等工作。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医改办牵头,不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建立联络员制度。由省医改办组织各相关部门选派两名熟悉业务的处级干部分别承担与鞍山市、本溪市的具体改革事宜联系工作,至少每月实地调研、指导1次。
(三)建立调度考核、督导评估工作机制。
建立季调度、年考核制度。每季度对两市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每年年底按照国家制定的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试点城市改革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估,并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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