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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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通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1936年首次公布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行了七次修改。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英文简称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版本相对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有了一些变化,更加贴合国际贸易实践的新发展。

   (二)通则的选用

    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即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但是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另外,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 符号。当然没有注明® ,只写了2010通则,也是可以适用2010年通则的。

二、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比,主要有下列修改:

    (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1. 2010年通则的结构。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l)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包括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 2000年通则的结构。与2010年术语不同,2000年通则涉及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这四种术语包括:

    (1)E组(内陆交货合同)。

    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

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由于是在卖方的内陆完成交货,因此又称“内陆交货合同”。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全称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组成,即CFR,全称Cost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货合同)。

    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naid,意 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二)适用范围

    新术语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即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

    (三)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2COO年通则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四)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与2000年通则相比,在D组术语中,2010年通则以两个新术语取代了原来的4个术语,新术语为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意为“运输终端交货”)和DAP( Delivered at place)(中文意为“目的地交货”)。两新术语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五)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且对于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也产生过争议,新术语解决了这一问题。

    (六)“船舷”的变化

    2000年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考虑到这种以一条假想的垂直线为风险转移分界线的方法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2010年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七)链式销售的补充

    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链式销售”( 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因“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获得”( procure)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是指卖方得到以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以及凭证代表的权利,即出售权。这一概念借鉴了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卖方“获得”货物的法律意义是要求卖方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而非简单的控制或占有,例如在转售的卖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使该货物已经由其安排的承运人控制或由其占有,最初的卖方仍然有要求返还货物的权利,转售的卖方没有出售权,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转售合同不能延续销售链条。

    (八)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的效力在信息时代中,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的使用已经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电子提单流转也受到了交易各方的认同。同时,国际商会起草的电子信用证方面的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增补规则》(简称E-UCP),为电子商务在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国际惯例指导与“电子化”操作便利。电子提单与电子结算这两大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使电子讯息在国际贸易中的全面应用成为可能。2010年通则将2000年通则中原本分散的涉及电子讯息效力的阐述进行了集中,对有关“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的内容进行了集中阐述,将电子讯息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双方所有义务中所涉及的单证,还将“符合销售合同法规定”的要求放宽至“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更加尊重商业惯例。

    (九)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

    2010年通则在引言中对“承运人”概念进行了明确:“承运人是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2010年通则不再像2000年通则一样区分第一承运人和其他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缔约承运人,就是完成了“货交承运人”的交货义务。这做到了与2008年最新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统一,在“鹿特丹规则”中规定:“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2010年通则分为两类术语:

    (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第一类包括了七个术语,不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适用。在当船舶用于部分运输时,也可使用此类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术语。

    1.EXW(工厂交货)。

    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该术语的特点是,卖方在内陆完成交货,且没有装货(即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的义务,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依该术语,卖方的义务主要是:(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其所在地(一般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买方;(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义务主要是:(1)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FCA(货交承运人)。

    FCA全称是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3.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

    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所需费用,卖方还必须签订保险合同,当然只需投保最低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多保险的话,则需双方达成协议。该两术语的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该两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两者的区别就是对于卖方来说,CIP比CPT多了需承担保险费。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1)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4)办理出口手续。买方的义务是办理进口手续,在CPT术语下投保虽然不是买方的合同中的义务,但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在风险的划分上,CPT和CIP下货物的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4.DAT(运输终端交货)。

  DAT,全称Delivered at Terminal,意为“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指任何运输终端,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等。该术语的具体内容如下:

   (1)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

   (2)风险: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手续:①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②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4)一般义务:①卖方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单证,买方应收取货物和交货凭证。②买方必须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运输:卖方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如无特别约定,卖方可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运输终端。

   (6)保险:双方之间均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对方要求,双方均应向对方提供取得保

险所需信息。由于DAT是在买方所在地交货,卖方需要将货物运输过去,运输途中的风险都是卖方,因此,虽然卖方对买方没有保险的义务,但其为了成功交货,应当办理保险。

    (7)安全有关的信息: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受助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

    5.DAP(目的地交货)。

    DAP,全称Delivered at Place,意为“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DAP与DAT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而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6.DDP(完税后交货)。

    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该类术语主要包括2000年通则中的两个F组术语和两个C组术语,其特点是都适用于水运,四个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即应在卖方所在地完成交货。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中的FOB、CIF和CFR术语的改变就是风险不再是在船舷转移,而是卖方将“货物置于船上”时风险转移。这涉及风险转移的具体分界和费用在双方之间的划分,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具体明确约定,如果不进行约定,可能会引起较为复杂的法律纠纷。通说是“货物置于船上”是指全部货物都装载到船上,不包括平仓、理仓等。

   1.FAS(船边交货)。

   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时,即为交货。该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1)履行交货义务,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完成交货;(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义务是:(1)办理货物的运输并为自己的利益投保;(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转移上,FAS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

    2.FOB(船上交货)。

    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该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1)交货,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上交货。

    (2)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在风险转移上,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4. CFR成本加运费。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FR术语与CIF术语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应该注意的是,CFR术语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却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内容如下表:

(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办理运输

办理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注1

 

 

  买方

 

 

  买方

 

    内陆交货

 

    装运合同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买方注l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合同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买方注1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已付

 

    装运合同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办理运输

办理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各组特点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已付

  装运合同

    DAT

  运输终端交货

  指定港口或目的

    地的运输终端

  交货时

 

  卖方

 

卖方注2

 

  卖方

 

  买方

 

 

    DAP

  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卖方注2

 

  卖方

 

  买方

 

  到货合同

 

DDP完税交货边境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卖方注2

  卖方

  卖方

(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办理运输

办理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各组特点

    FAS

  船边交货

    装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买方注1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未付

    FOB

 

  船上交货

 

    装港船上

 

装港货物

 

置于船上

 

  买方

 

 

买方注1

 

 

  卖方

 

 

  买方

 

    装运合同

 

 

    CFR

  成本加运费

    装港船上

 

装港货物

置于船上

  卖方

 

买方注1

 

  卖方

 

  买方

 

 

  主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港船上

 

装港货物

置于船上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装运合同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依2010年通则,上述注1的术语中,保险一项在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但由于运输途中的风险是买方的,因此,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投保,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比加了一项内容,即虽然卖方无保险的义务,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注2:依2010年通则,在D类术语中,保险一项在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中均注明“无义务”,但由于D类术语属于到货合同,运输中的风险属于卖方,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投保,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加“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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