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期末考试-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副标题: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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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包括回避规范、调查取证规范、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规范、庭审仪表和语态规范,维护司法公正。
  (一)回避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外,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二)调查取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三)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亦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律师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规范主要有:
  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律师不得借故延迟开庭,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应请求人民法院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9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四)庭审仪表和语态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2)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戴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3)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4)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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