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 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排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夕卜”情形,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由于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已无权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故选项B正确,A、C错误。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二者关系为一般的担保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选项D错误。
2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①“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并分别由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
②在我国,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虽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可以作为法律渊源
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领导与监督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牵制
④王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依法律规定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仍享有选举权
A.①②④B.①②③④C.①③④D.②③④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是组合题,①考查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障权力的相互平衡,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是用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三权分立理论对资产阶级宪法具有很大影响,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反映资产阶级政治需要的三权分立学说。因此①正确。②考查我国法律渊源,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制定的要求人民普遍遵守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律渊源;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文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因此②不正确。③考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知,③正确。④考查选举权的普遍性,根据《宪法》第34条,王某虽然是犯罪分子,但并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享有选举权。④正确,综上所述,C项当选。
3美国人约翰和韩国人金顺在美国长期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约翰逃往韩国境内,金顺逃人韩国驻美国领事馆中。约翰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美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韩国提供庇护。如果韩国与 美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
A.由于约翰曾从事反对美国政府的活动,因此韩国必须对约翰提供庇护
B.由于金顺是韩国人,因此韩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金顺交给美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韩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金顺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美国予以执行
D.韩国可以对约翰的涉嫌犯罪行为在韩国法院提起诉讼,但韩国没有把约翰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因为提供庇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因此,A项中,韩国政府可以庇护也可以 不庇护。故A项错误。B项,金顺虽为韩国人,但他在美国犯罪,美国有权对他的犯罪行为行使属地管辖 权。韩国领事馆在美国提出管辖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把金顺交给美国审理,无权拒绝。因为一般国际法上 不承认域外庇护,即通过一国驻他国领事馆或者船舶等进行庇护。关于C项,在现代国际法上,各国审判 权一般只能由本国法院行使,外国驻本国领事馆是无权在本国行使该权力的,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因为约翰从事毒品贩卖活动属于普遍管辖权的罪行,因此韩国对其犯罪行为有权管辖。由于两国间无引渡 条约,“无条约、无义务”,韩国没有义务把约翰交给美国审判。值得一提的是,本题B项可能对有的考生 会产生干扰,因为使领馆的确具有保护本国侨民的职能,但要注意,这种职能的行使不能干涉驻在国的司 法主权。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遭遇意外不幸或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使领馆应对其提供帮助和协助,但 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有违法犯罪活动,当然要接受驻在国的管辖。
4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二}二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
参考答案:D
5下列有关《明大诰》说法正确的组合是:( )
①《明大诰》是一本关于刑事方面的法规;②《明大诰》比《大明律》法律效力略低,主要是惩治不法官吏方面的效力;③《大明律》中处以答、杖形的罪行,在《明大诰》中可以处以极刑;④朱元璋亲自编订《明大诰》,但他死后,《明大诰》就失去了法律效力;⑤《明大诰》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A.①②③B.③④⑤C.①②④D.①②⑤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故②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答案选项中所有含②的说法均不当。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故①⑤正确。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故③正确。“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故④正确。综上所述B项正确。
6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不包括:( )
A.人民民主B.树立宪法法律权威C.程序正当D.权力制约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程序正当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故只有C项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当选。
7下列关于法治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
A.法治的价值取向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B.法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
C.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D.法治是一种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制是一种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所以D项错误。
8齐法官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是:( )
A.在法定审限内尽快审理、判决
B.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经媒体曝光后,引起民愤,为平民愤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C.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尽快予以执结
D.在保证审判质量的情况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时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ACD选项的行为都不违反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的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B选项中齐法官的行为受到了外界的不当影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9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
准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根据上面关于法律原则的定义,结合《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内容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因此选项A错误。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总是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上述不足而设计的。因此选项8正确。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含义,故选项C、D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
10中国某公司向国外求购某商品,不久接到某外国公司5月10日发盘,有效期至5月16日。中国某公司于5月12日电复:如能将价格降低1000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无反应。后因该商品行市看涨,中国某公司又于5月25日去电表示同意对方5月10的发盘条件。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
A.对方没有反应,表示默示同意
B.合同已经成立,但以我方第二个发盘为准
C.合同没有成立
D.中国某公司第二个去电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我国某公司第一次答复是反要约,对方未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我国某公司第二次答复在要约人规定期限外作出,也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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