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升学# 导语】幼升小不仅仅是对孩子的考察,更是对家长的一次修行。所以对于幼升小相关的政策,我们家长一定不能糊涂。为了让家长及时获悉各地招生政策,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分享了2022年四川遂宁市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请大家及时关注。如有幼升小方面的疑问,敬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为您发布的资讯。
高新区、河东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属中小学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有效规范招生入学秩序,维护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22〕18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提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川教函〔2021〕605号)和《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遂教体函〔2022〕21号)要求,现将2022年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保持现有招生政策稳定
(二)统筹保障不同群体子女入学。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政策,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推进融合教育发展,依法保障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确保“应入尽入”并纳入中小学学籍管理;外来优待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妥善解决好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子女、遂州英才卡持卡人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援藏干部子女和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子女。
(三)统一招生程序。市直属公办学校招生一律通过“遂宁市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招生,不得自行组织考试招生,不得提前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录取,不得跨区域违规争抢生源。市直属民办学校招生一律通过“四川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省招生系统”)招生,严格落实“三个严禁”,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与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5月20日后,统一实施网上报名登记、组织录取、公布录取结果等,凡未通过遂宁市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或“全省招生系统”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并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
2.招生办法和招生程序
(二)民办学校。市直属民办学校要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学生入学需求,可招收本市户籍、本市学籍、来遂就业居住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并可进行第二次报名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程序组织摇号录取。未被摇号录取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或按划片就近入读公办学校。
(三)过渡期学校招生。遂宁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可提供500个初中学位优先满足河东新区学生入学需求,入学要求参照遂宁市河东新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公告的“学区内适龄儿童”(见附件5)执行,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程序组织摇号录取,剩余学位可招收本市户籍、本市学籍、来遂就业居住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高新区城区适龄儿童初一新生可在遂宁中学高新校区、遂宁二中教育集团(遂宁二中本部、遂宁二中滨江校区)和遂宁一中入读;遂宁中学高新校区可提供220个初中学位优先满足高新区城区学生入学需求,入学要求参照遂宁市高新区2021年秋中小学招生实施办法的“学区内儿童少年界定”(见附件5)执行,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高新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摇号录取。
(四)学区生界定方法。根据《遂宁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等条件相挂钩的入学机制,就读的条件按照《学区内学生的界定及查验证件办法》(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五)招生安排。各市直属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2022年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日常安排》(见附件3)的规定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名登记的,要按学区内学生对待,确保入学。
(六)遂宁二中教育集团原则上按照划定学区就近入学。确因学位无法满足时由遂宁二中教育集团统筹做好学区内招生入学工作。
3.规范招生入学秩序
(二)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校要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并动态清理销号,坚决防止辍学新增和反弹,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不失学辍学,加大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控辍保学力度。保障易地搬迁群众子女入学,防止因布局调整出现学生失辍学。
(三)规范招生宣传。各校招生宣传必须规范、合法合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不得在宣传资料中诋毁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中考排列名次及宣传炒作中考升学率、中考状元;市直属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宣传资料须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不得做商业招生宣传。
(四)实施阳光招生。市直属学校要利用门户网站、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办学条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积极主动开展招生入学政策宣传活动,全面、细致、准确解读招生入学政策。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五)加强学籍监管。市直属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要及时注册入学新生的学籍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转学依据或参考;新建学校从起始年级招生;不得借实施“智慧教育”之名,违规分班、变相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家长、学生购买指定设备和教学资源及配套服务;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学籍造假等行为。学校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小学高段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转学,坚决防止通过转学提前抢挖生源。要实施均衡编班,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学师资,不得依据考试成绩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尖子班等,不得出现超过55人大班额。
4.严格监督问责
5.相关附件
遂宁中学学区:
德胜西路以北、遂州路以西、界福西路以南、渠河路以东围成的区域。
遂宁二中教育集团学区:
二中本部:育才东路以北、遂州路以东、界福西路以北、渠河路以东、明月河以南围成的区域,含席吴二洲。
滨江校区:育才东路以南、遂州路以东、德胜东路(商务区南口至凯旋路)以北、凯旋中路和凯旋下路以东、凯东路以北、滨江路以西围成的区域,含圣莲岛。
遂宁一中学区:
德胜西路(延伸至凯旋路)以南、凯旋中路和凯旋下路以西、凯东路以南、滨江路以西、开善东路以北、渠河路以东围成的区域。
市直属学校学区均不包括市直园区辖区。
附件2:学区内学生的界定及查验证件办法
一、验证工作由各招生学校组织实施
二、学区内学生的界定方法
(一)户籍和房产住址都在市直属学校学区内的学生
1.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与房产住址一致,按所在学区入学。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与房产住址不一致,户籍与房产属不同学校学区的,原则上以房产住址为划片依据,在房产住址所属学区的学校入学。
(二)仅户籍或房产在市直属学区内的学生
1.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仅户籍在学区内,且在学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原则上以住址为划片依据,在住址所属学区的学校入学。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住址在学区内,户籍在市城区的,则向房产住址所属学区的学校提供《房产证》,可在房产住址所属学区的学校入学;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则向房产住址所属学区的学校提供《房产证》、《居住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可在房产住址所属学区的学校入学或户籍所属学区的学校入学。
三、外来随迁学生入学
(一)外来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子女、遂州英才卡持卡人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确认后,按学区内学生对待。
(二)户籍和房产均不在遂宁市城区的学生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居住证所属片区的学校自主申请入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的户口簿;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3.居住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鉴于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学生家庭户口转移原则上不再限制时间,但必须要与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地址相同。如果住地未变,而只是由于街道辖区变化而变更户口地址,应予以认可。
附件3:2022年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日常安排
一、市直属公办学校招生安排
二、市直属民办学校招生安排
附件4:2021年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附件5:河东新区和高新区入学要求
一、河东新区入学要求
(一)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且户籍和房产(购房入住)均在相应学区的。
(二)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购买住房并实际入住,户籍(户籍在县外、市外的)未迁入相应学区的。
(三)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市城区无住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新区相应学区内有住房,三代同户籍且实际同居住的。
备注:户籍在河东新区,但房产与户籍不在同一学区的,原则上在房产所在地所属学区的学校入学。
(四)随迁子女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保障入学。
二、高新区入学要求
(一)双证户。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且户籍与房产均在学区范围内,并在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
(二)拆迁户。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且协议上明确了安置地在学区范围内(如拆迁协议中未明确安置地,以城乡统筹中心出具的意见为准)。
(三)户籍户。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学区,但无房产在学区,实际租住在学区范围内。
(四)房产户。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范围内购有住房并实际入住,而户籍没有迁入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在城区工作但无住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住房,三代同户籍且实际同居住,房产在学区范围内。
(五)随迁子女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保障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