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2017年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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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
  我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两个补充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其特点是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每年集中筹资,按年度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参保后没有等待期。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自愿参保,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补充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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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担较重,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的,治疗肿瘤(包括血液病)的靶向药和化疗药、高致残性疾病的特效药以及治疗罕见疾病的特效药(孤儿药),且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无同类替代药品(不含辅助用药)纳入报销范围。
  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我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
  2.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0-18岁散居儿童;
  3.具有邛崃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参加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
  2.按4%缴费(无门诊个人帐户)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人员。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参加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必须参加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其保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160元/人·年、320元/人·年两个档次;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年(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460元/人·年、230元/人·年两个档次。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没有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成年人居民,按26元/人·年的标准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点
  1、在园在校学生儿童在就读学校或幼儿园办理现金参保缴费。
  2、年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含特殊人群和现役军人)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订代扣协议,协议长期有效。
  3、散居儿童、两次扣款失败的签约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现金参保缴费。
  4、低保对象、残疾人等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规定资助条件的人员,由民政、残联等部门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其中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5、出生60天内的新生儿购买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市政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办理;购买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缴费时间: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其中成年居民以银行代扣方式参保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医疗待遇享受时间:2017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新生婴儿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学生儿童除外)。

2017年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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