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满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中华民国宪法1947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中华民国宪法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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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第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这说明国民政府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的镇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
  第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形式上顺应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多是立法与司法的脱节,这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征。
  2.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其一,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趋具体和法律化。
  其二,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统治的本质。
  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其四,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地主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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