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越秀区小学招生简章_2020年广东广州越秀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副标题:2020年广东广州越秀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12-05 02:44:36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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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确保公正公平、平稳有序,根据《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越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区为主。以“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区教育局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机制,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工作步骤、程序、环节和要求,由区教育局规范有序地实施招生工作。

  2.坚持随机派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招生计划均通过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

  3.坚持免试入学。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任何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4.坚持计划指导。民办学校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在执行中坚决杜绝超计划招生现象。不得拒绝接受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

  5.坚持公平公开。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均须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实行阳光招生,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招生信息发布。

  4月30日前,各民办学校将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2020年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数、招生区域、住宿情况、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四条 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http://zs.gzeducms.cn/)进行网上报名,并依据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选定其中一个区进行填报志愿。

  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五条 电脑派位和录取。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报名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现场电脑派位(小学将于6月2日上午10时、中学将于7月2日上午10时)在纪检人员、新闻媒体、公证机构、民办学校负责人、家长代表等人员的共同监督下,由越秀区教育局公开进行。

  电脑派位的录取人数按越秀区教育局公布的电脑派位计划数执行。电脑派位结束后,现场对派位结果进行公证,并经越秀区教育局和民办学校负责人共同在《越秀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初中招生电脑随机派位结果学生花名册》上签字确认后,按要求向广州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

  第六条 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

  越秀区教育局将按照公布的录取名单审核民办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由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确认录取的学生发放,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民办学校办理现场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民办学校录取资格。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位。

  第七条 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将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剩余学位,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进行补录,经区教育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越秀区承租人子女小学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C2017J29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0〕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承租人子女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父母租住越秀区辖内房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承租人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须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居住地,即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第四条 承租人子女具有越秀户籍的,根据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学生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非本单位产权房,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如具备以下条件,由越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

  (2)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五条 承租人子女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根据以下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2020年4月30日前(含本日),已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1一5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本条件的,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2)2021年申报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含本日)已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租期至少到2023年4月30日(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1—5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本条件的,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2020年4月30日前(含本日)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2021年申报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含本日)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租期至少到2023年4月30日(含本日,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且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承租人子女要在广州市内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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