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体系]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副标题: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时间:2024-11-14 19:51: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环评师# 导语】为了帮助大家有效备考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无忧我看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小编整理了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要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bNt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