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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1.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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