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假释得当,就有利于发挥假释制度的积极功能;而适用假释得当与否,取决于是否遵守了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一)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是指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遵守监狱管理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是指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确实认罪服法、悔罪自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犯罪人假释后不致再实施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首先,不管累犯被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因为累犯是已经执行过刑罚又犯罪的,从其人身危险性来看,适用假释难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其次,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劫持航空器等罪。如果犯罪人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然是暴力性犯罪但所判处的刑罚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所以,只是对严重暴力性犯罪不适用假释。刑法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严重,适用假释不利于防止其再次犯罪。最后,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此外,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原判刑罚就尚未执行完毕。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符合《刑法》第65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的规定,不能成立累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不能适用假释。对被撤销缓刑执行刑罚的罪犯,在其有期徒刑执行超过1/2时,如有悔罪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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