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前冲刺知识点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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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 导语】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即将到来,对于考生而言,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科目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文档大全网特别为大家准备了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前冲刺知识点合辑,帮助考生在考试中更好地应对相关考点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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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前冲刺知识点合辑 篇一


  环保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前冲刺知识点合辑 篇二


  交通运输噪声:

  所谓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其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如果机动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如果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如果铁路机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四、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他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六、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即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七、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八、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九、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3.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前冲刺知识点合辑 篇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报送: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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