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归纳 篇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没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凡是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因其特殊性,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和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于投资体制的改革,一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完成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当前,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类。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上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归纳 篇二
(1)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2)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
(4)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
(5)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6)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7)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8)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9)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3.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归纳 篇三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此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就是对环评文件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上述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检测站编制。调查报告(表)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上述两个环境监测站,以及环评机构编制。一般,对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监测报告(表);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提交调查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