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的民法考察中,经常考到权利的分类,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就是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把权利分成四类,分别是支配权(例如物权)、请求权(例如债权)、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形成权)、抗辩权(例如先诉抗辩权)。这四种权利中,大家经常对抗辩权的理解和“狭义的抗辩”的理解有失偏颇,所以我们今天主要来剖析下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1、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2、“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包括两种: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3、“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更好的认识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
例:债权人甲起诉请求债务人乙偿还100万元。整个诉讼中,乙未主张任何抗辩。法院审理查明;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乙已经清偿了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A:法院应判决乙偿还甲80万元。
B: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已经因清偿而消灭20万元的抗辩,系“狭义的抗辩”,属于“无须主张的抗辩”,乙虽未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认定,做出有利于乙的判决。
C:8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系“抗辩权”,属于“须经主张的抗辩”,乙未予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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