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告]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要点: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副标题: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要点: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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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在年味中如火如荼的进行,民法学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身份权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用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身份权中的生命权占据中重要的位置,现在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生命权是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一、生命权的特征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是人的人格利益其基本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在日常生活中权利主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维护权并没有很强烈的意识,但当生命权遭到不法侵害时生命安全维护权的意义就显现出来。权利主体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请求等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人可否处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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