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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亦称法律的实施或法律的施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的过程。
(2)通过法的实施,法律文本才转化为现实的行为规范,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
(3)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四个环节。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2)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它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3)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二、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1)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2)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3)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4)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概念的。这里所讲的执法,是狭义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
(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管理的行为,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文化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执法的内容和范围且益广泛。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优权,即执法权具有优先存使和实现的效力。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合理性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3)效率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的行政执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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