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长-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副标题: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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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源: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点击:956 次 2016-10-20 

京卫医﹝2016﹞83号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开展第一期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以来,已经于2012年、2014年等两个年度周期开展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16年为第四个考核周期年度,为严谨有序地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杨培蔚、罗培林;联系电话:83970567、83970604
联系人: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陈平;联系电话:84351792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7日


北京市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执业医师的管理,做好北京市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聘请相关专业、管理专家组建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督导组,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各自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师定期考核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认定及考核机构的审批。
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批。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机构,应做好本单位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医师到市、区两级考核办公室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向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申报考核机构: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成立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考核机构的审核和委托
1.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分别对拟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再次进行审核并委托,并至少指定一所考核机构承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医师的培训与再次考核任务。
2.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当为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定考核机构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评。
3.对于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将其从事健康体检、整形美容、口腔科工作的医师分别指派到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和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水平测评。
北京医师协会中医师分会负责全市中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指导和培训。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一)2016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事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最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内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二)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并在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内,将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意见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报指定的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业绩考核和业务水平测评;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和上报工作。
(四)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五)在2016年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6年6月30日(含)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四、考核内容与时间安排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测评等三部分内容,每个医师考核内容不能减少,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
1.医师职业道德考核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和《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1〕284号)开展,考核内容不少于文件规定内容。
2.医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至少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以及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3.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时间从2016年7月1日开始,2016年8月31日完成。
(二)业务水平测评
1.测评范围: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完成情况。
2.测评用题: 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全部按专科进行测评,考核试题按执业类别及相对应的执业范围出具。
(1)临床类别: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脏内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感染科、神经内科、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妇产科、急诊医学科、皮肤病与性病、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全科医疗科、放射科、超声诊断、放射治疗。
(2)口腔类别。
(3)中医类别。
(4)公共卫生类别。
3.测评内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又在该专科执业的医师,其业务水平主要测评本专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科业务水平测评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内容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测评时间:业务水平测评时间从2016年9月1日开始,2016年11月30日完成。
5.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1)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满70岁仍从事医师职业工作的在册医师。
(3)2014年8月—2016年8月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4)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和市级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承担市级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老中医专家;
(5)2014年8月—2016年8月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蒙等政府选派支援外省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医师。
6.其他情况:医师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按相关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业务水平测评时仅考核法律法规。
五、其他相关事项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和各考核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的使用
2016年,“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试开增了网上考核功能。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登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本机构医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完善,对离岗等人员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实时更新,确保该系统的内容全面、准确。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要加强对机构医师信息录入、完善、更新的管理,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管理局将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补考
2017年上半年为补考时间,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负责安排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医师进行补考,补考数据于2017年6月30日前导入全国医师网络注册管理系统。
(三)考核结果的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处理应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的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6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考核结果处理工作应于年底前完成,考核数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导入全国医师网络注册管理系统,作为医师职业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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