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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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于 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明确:乙方加盟甲方,成为甲方全范围艺员。在约定的演艺经纪范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代表乙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落实、履行有关演艺合同。

为了甲方和乙方更加方便地履行该主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甲方出资设立个人工作室,工作室注册地点由甲方提出建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作室设立过程中,甲、乙双方全力配合。 二、工作室的运营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工作室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3次协商不成,则以甲方意见为准;工作室运营成本,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工作室承担,工作室财务月、季、年报分别于次月10日、次季首月10日、次年首月15日前提交给甲、乙双方。

三、甲方作为经纪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关乙方提供演艺服务的具体项目合同时,乙方或工作室可作为该合同的主体之一,由第三方直接将乙方依据主合同应获提成支付至工作室账户。工作室应在收到该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收入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账户收到此项收入后,视为甲方在该具体项目上的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四、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工作室对外签订的任何有关乙方提供演艺服务的合同,均需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作为一方主体参与签订。

五、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工作室获得的任何有关乙方提供演艺服务的合同收益或其他有关乙方提供演艺服务的收益,均应当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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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约定的演艺总收入,均应依据主合同的相关约定由甲方双方按照比例分配。

六、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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