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申请书 1.离婚撤诉申请书1 申请人: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出生,满族 请求:撤回(20____)普民一(民)初字第____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____)普民一(民)初字第____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____________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2.离婚撤诉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区__路__号楼__单元__室,: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住__区__路__号楼__单元__室,: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3.离婚撤诉申请书3 一、离婚撤诉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申请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现因(写明原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离婚撤诉的注意事项 ☆申请离婚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六个月如何起算,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混乱,本文就实践中离婚撤诉起算时间的几个误区加以分析: 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 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并不必然地予以准许,经过审查,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是不确定状态。 误区二: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1、法院作出裁定属于一种内部行为,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撤诉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影响,如不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其再次起诉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制约。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 误区三: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1cbdca75b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d0.html